精准扶贫监督执纪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精准扶贫监督执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自精准扶贫工作开展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盯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但在精准扶贫监督执纪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着监督执纪工作的开展和作用发挥。本文从一个基层监督执纪工作者的视角,浅析当前扶贫领域监督执纪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精准扶贫监督执纪工作存在问题

结合近两年基层精准扶贫工作开展情况和县乡两级监督执纪工作实际,精准扶贫领域监督执纪工作主要遇到以下几方面问题:

1、现实与“初心”的矛盾给基层监督执纪造成困惑。精准扶贫工作的初心即在“小康路上不落下一个人”,补足短板,最终实现全民小康。但全国诸多贫困户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政策制定部门无法对全部情况了如指掌,只能制定出大的政策框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某些政策规定与现实存在矛盾,基层很难操作。比如在入户调查核实阶段,需要对贫困户拟定对象所有家庭成员的工作、房产及车辆等全部家庭信息进行核实,镇村干部作

为入户调查工作人员,没有权限去房管、公安等部门查询他人信息,而这些信息作为个人隐私,也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只能通过一看二问三走访的方式进行调查登记。加之有些村民长期在外务工,家庭成员是否购买商品房、是否购买车辆等情况,村组干部及周边群众不是十分了解,如果个别群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作为镇村干部很难如实了解这些信息。一旦出现贫困户识别不准的问题,需要问责,基层监督执纪者尺度很难把握。

2、专责监督与职能监督未能形成合力。精准扶贫工作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需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合而为之,其涉及责任主体之多、范围之广、程序要求之“精准”,前所未有。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对精准扶贫工作进行全面、全程、精准监督,其意义之大、难度之大无需赘言。作为专责监督执纪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倾注了大量精力,既打“老虎”又拍“苍蝇”,严肃查处了发生在扶贫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但因精准扶贫工作涉及住建、国土、农业、林业、卫计、教育、民政、人社、交通及金融等各个行业和部门,各个阶段的实施主体及程序错综复杂,作为专责监督执纪工作者,不可能全面掌握各个行业专业知识,也无法全程参与各个环节的具体实施,很难做到“精准监督”,难免会导致“漏网之鱼”;作为住建、农林等相关职能部门,其工作人员具有本行业的专业

知识,对行业规范和业务操作流程熟悉,在精准扶贫政策落实过程中,对关键环节和廉政风险点能准确把握,但其履行职能监督责任意识不强、监督力量较为薄弱,大部分是以业务指导为主责,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纪线索不愿主动提交,从而造成了职能监督专而不力的局面。专责监督机关“不专业”、职能部门监督无力,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各自为战,监督力量分散,不能充分实现监督信息共享,从而导致精准扶贫监督执纪工作无法形成合力。

3、基层专责监督力量薄弱。县乡两级纪委作为基层专责监督执纪机关,处于脱贫攻坚战场的最前沿,和执行扶贫政策的镇村干部以及享受政策的困难群众接触最紧密,应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发挥监督主力军作用,但因编制限制,县乡两级纪委人员配备有限,又因精准扶贫工作涉及面广,政策实施环节众多,县乡两级纪委无法实现全覆盖、精准监督。一是县级纪委编制受限,人员力量不足,想主动将监督的触角伸向精准扶贫一线战场,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被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被动”执纪。二是乡镇纪委实际只有纪委书记一个专职,乡镇纪委委员和纪检干事均为兼职,每人都承担着扶贫包村工作,无法将精力集中到纪检工作上来。加之部分乡镇纪委“三转”要求落实不到位,乡镇纪委书记既负责监督执纪工作,又直接参与精准扶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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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影响了执纪监督效果。三是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大多为村两委会干部转任,年龄普遍偏大,对扶贫工作监督能力不强,监督作用不明显。

4、群众监督积极性不高。在精准扶贫监督执纪工作中,因主动监督尚未形成合力、基层专责监督力量薄弱,大部分监督执纪只能依靠个别利益相关群众来信来访或者媒体曝光被动为之,加之部分干部仍然存在“民不告、官不究”的错误思想和部分群众仍然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只要不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很少主动向组织反映,对一些隐蔽性较强的违纪问题,很难及时发现。

二、当前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在精准扶贫监督执纪工作中,存在以上几方面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主观因素:一是部分基层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主要责任人责任意识淡薄,压力传导不到位,对精准扶贫监督执纪工作支持不力,发现线索不主动上报、移交,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怕引火烧身”等错误思想;二是部分领导干部原则不强、作风不硬,存在“民不告、官不究”的错误思想,不愿、不敢主动作为;三是部分党员、干部及群众“老好人”思想严重,只要不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对精准扶贫工作中的

问题不愿监督、不敢监督。

2、客观因素:一是精准扶贫工作部分政策不明晰,基层具体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容易出现失误和反复;二是扶贫领域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监督职责、任务不明确,协调监督制度尚未建立,不能有效形成监督合力;三是现行管理制度有待创新完善,乡镇纪委、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专责监督力量有待加强。

三、加强精准扶贫监督执纪工作对策建议

1、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性。打赢脱贫攻坚战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放在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地位来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四次座谈会讲话以及王岐山书记在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要切实提高脱贫攻坚工作政治站位,做到心中有党,不忘初心,牢记党的执政使命和为民宗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圆满完成。

2、落实“三项机制”,扎实开展精准扶贫监督执纪工作。作为党的专责监督机构,坚决维护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是政治使命所在。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基层纪委应坚定不移的担负起政治责任,坚决查处精准扶贫工作中的贪污腐败和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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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在实际工作中,面对贫困户千差万别的情况和基层执行政策时出现的矛盾,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只看表面的“不精准”,更不能为了完成“考核任务”而不顾实际情况,应该深刻剖析“不精准”个案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要尊重事实,结合实际,大胆应用好“三项机制”,把基层干部在推进精准扶贫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给予他们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精准扶贫政策更切合基层实际,也让能干事、敢干事的干部心理上不要有过于沉重的负担,从而充分调动干部主观能动性,保护干部工作积极性,激励基层干部立足岗位,全身心投入精准扶贫工作。

3、明确监督职责,完善监督体系。从精准扶贫的初衷和任务来看,脱贫攻坚是一场持久战,对监督执纪机关而言,需要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明确各自监督职责,不断完善监督体系,最终形成监督合力。一是各地方各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在精准扶贫政策制定、落实过程中,不仅要充分调研,精心做好切合实际的政策设计、严格规范各个环节程序,更要对重点环节进行专业监督,防止执行政策走样。二是专责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要不断学习研究各个行业扶贫政策,熟悉各项扶贫政策程序和具体要求,深入分析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督巡查力度,提高监督精准率。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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