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技术培训规范

 教育技术培训制度 1.凡是本单位教师都要参加教育技术的学习和培训(包括自我学习和集体培训)。

  2.凡是本单位 50 周岁以下的教师,都必须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教育技术培训,并接受相关培训内容的考核(主要是应用性考核)。

  3.凡是本单位 50 周岁以下的教师,每学期必须接受规定学时的教育技术集体培训,并在集体培训的基础上必须进行及时的巩固性应用学习。

  4.每次组织的集体培训必须明确指导教师、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的教师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5.凡是接受教育技术培训的教师,必须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加以推广和应用,特别是在教研课、公开课中必须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辅助教学。

  6.对于教师进行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情况,将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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