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岗位人员变更专项内审档案

 专

 项

 内

 审

 档

 案

 (200 20 年 关键岗位人员 变更) )

 关键岗位人员 变更专项内审计划

 评审 目的:为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进行,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审核变更后关键岗位人员各项条件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评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本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评审 标准: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专项内审评价表》。

 评审内容: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118 条和 123 条规定的情形、学历、执业药师证书等; 评审 方法:通过问、听、查、看对照有关文件和评审标准逐条检查。

 评审时间:2020 年 03 月

 评审人员:组长:企业负责人

 组员: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采购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销售部负责人、信息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储运部负责人。

 评审实施:质量部依据《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管理制度》起草评审计划,拟定评审方案,并提交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组织开展评审活动。评审期间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审核组对制定的评审内容进行汇总、综合评审,审核组提出纠正、预防措施的要求。企业负责人对评审内容作出结论。各职能部门针对评审报告,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并总结经验,纠正缺陷项目,提高工作质量。

 申 申 请 人:

 年

 月

  日 审 审 核 人:

 年

 月

  日 批 批 准 人:

 年

 月

  日

 关键岗位人员 变更专项内审 方案

 一、评审目的:

 为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进行,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审核变更后关键岗位人员各项条件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评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本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评审标准: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专项内审评价表》。

 四、评审内容:

 1、有无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2、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3、工作经历。

 4、健康状况。

 5、履职能力。

 6、档案记录。

 五、 评审方法:通过问、听、查、看对照有关文件和评审标准逐条检查。

 六、评审时间:2020 年 03 月

 七、评审人员:

 组长:企业负责人

  组员: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采购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销售部负责人、信息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储运部负责人。

 八、评审实施:

 质量部依据《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管理制度》起草评审计划,拟定评审方案,并提交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组织开展评审活动。评审期间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审核组对制定的评审内容进行汇总、综合评审,审核组提出纠正、预防措施的要求。企业负责人对评审内容作出结论。各职能部门针对评审报告,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并总结经验,纠正缺陷项目,提高工作质量。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批准人:

 年

 月

 日

 关键岗位人员 变更专项内审 通知

 各 部门负责人:

 为确 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进行,符合《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根据 0 2020 年 年 3 03 月 月 X XX 日 企业负责人 批准的 关键岗位人员 变更专项内审计划 ,现定于 0 2020 年 年 3 03 月 月 X XX 日对 变更后的 关键岗位人员 各项条件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进行 专项 内审。请各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请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小组成员参加。

  质量部

 0 2020 年 年 3 03 月 月 X XX 日

 关键岗位人员 变更专项内审 会议签到表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室

  部门 签名 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销售部

 质量部

 采购部

 储运部

 信息部

 财务部

 人事 行政部 部

 关键岗位人员 变更 专项内审 评价表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结论

 有无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称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是否已注册在本企业。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是否已注册在本企业。

 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健康状况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上岗。

 履职能力 企业负责人: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档案记录 岗位任命文件、质量小组任命文件是否收集齐全。

 组织机构图、员工一览表、健康检查汇总表是否及时收集更新。变更人员的档案是否及时建立健全。

 质量体系调查表是否及时更新。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结论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评审 人员

 关键岗位人员 变更 专项内审 记录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结论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结论

 有无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企业负责人XXX、质量负责人XXX、质量部负责人XXX从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8条和第123条的规定,符合要求。

 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称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是否已注册在本企业。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是否已注册在本企业。

 企业负责人XXX,毕业于XXX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质量负责人XXX,毕业于XXX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执业药师,并于XXX年XXX月XXX日已注册在本企业,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号:XXX。质量部负责人XXX,毕业于XXX大学,临床医学专业,XXX学历。执业药师,并于XXX年XXX月XXX日已注册在本企业,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号:XXX。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结论

 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质量部负责人: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XXX,于XXX年XXX月XXX日-于XXX年XXX月XXX日在XXX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XXX年。质量部负责人XXX,于XXX年XXX月XXX日-于XXX年XXX月XXX日在XXX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XXX年。

 健康状况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上岗。

 质量负责人XXX,体检日期XXX年XXX月XXX日,检查单位XXX市中医医院,未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质量部负责人XXX,体检日期XXX年XXX月XXX日,检查单位XXX市中医医院,未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履职能力 企业负责人: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质量负责人: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及药学专业知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质量部负责人: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及药学专业知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企业负责人XXX、质量负责人XXX、质量部负责人XXX经过岗前培训学习,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及药学专业知识;可正常履职。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结论

 档案记录 岗位任命文件、质量小组任命文件是否收集齐全。

 岗位任命文件、质量小组任命文件现已收集齐全。详见附件。

 组织机构图、员工一览表、健康检查汇总表是否及时收集更新。变更人员的档案是否及时建立健全。

 组织机构图、员工一览表、健康检查汇总表全部收集更新。变更人员的档案是健全。详见附件

 质量体系调查表是否及时更新。

 质量体系调查表现已及时更新。详见附件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评审人员

 关键岗位人员 变更专项内审 报告

 一、评审目的:

 为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进行,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审核变更后关键岗位人员各项条件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评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本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评审标准: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专项内审评价表》。

 四、评审内容:

 1、有无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2、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3、工作经历。

 4、健康状况。

 5、履职能力。

 6、档案记录。

 五、 评审方法:通过问、听、查、看对照有关文件和评审标准逐条检查。

 六、评审时间:2020 年 03 月

 七、评审人员:

 组长:企业负责人

  组员: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采购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销售部负责人、信息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储运部负责人。

 八、评审实施:

 质量部依据《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管理制度》起草评审计划,拟定评审方案,并提交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组织开展评审活动。评审期间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审核组对制定的评审内容进行汇总、综合评审,审核组提出纠正、预防措施的要求。企业负责人对评审内容作出结论。各职能部门针对评审报告,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并总结经验,纠正缺陷项目,提高工作质量。

 九、评审报告: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条例,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组织召开关键岗位人员变更专项内审会议,会议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本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关键岗位人员更专项内审评价表》为评审标准,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各项要求及资格进行审核。

 企业负责人XXX,毕业于XXX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8条和第123条的规定。

 企业负责人XXX经过岗前培训学习,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及药学专业知识;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质量负责人XXX,毕业于XXX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执业药师,并于XXX年XXX月XXX日已注册在本企业,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号:XXX。于XXX年XXX月XXX日,在XXX市中医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未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并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8条和第123条的规定。

 质量负责人XXX,于XXX年XXX月XXX日-于XXX年XXX月XXX日在XXX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XXX年。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XXX经过岗前培训学习,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及药学专业知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质量部负责人XXX,毕业于XXX大学,临床医学专业,XXX学历。执业药师,并于XXX年XXX月XXX日已注册在本企业,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号:XXX。于XXX年XXX月XXX日,在XXX市中医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未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并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8条和第123条的规定。

 质量部负责人XXX,于XXX年XXX月XXX日-于XXX年XXX月XXX日在XXX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XXX年。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质量部负责人XXX经过岗前培训学习,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及药学专业知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任命文件、组织机构图、员工一览表、健康检查汇总表、质量体系调查表全部收集更新;变更人员的档案健全。是否及时更新。

 通过评审,企业量负责人XXX、质量负责人XXX、质量部负责人XXX符合相关要求。

  申请:

 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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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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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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