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洪府发〔2018〕2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 年 10 月 11 日

  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南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

 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招标控制价的审定应以批复概算为控制依据,单项工程累计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已批复的工程概算。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五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批复方案执行。涉及建设地址、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方案较原可行性研究方案发生变化的,项目业主应先取得可研报告批复部门同意。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批复金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的 10%。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编制要求

  第六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编制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若为多家设计单位联合设计的,应由总包设计单位负责汇总设计资料。

  第七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八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必须满足住建、水利等行业部门发布的各行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规定执行。项目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全专业

 设计图纸、项目概算书和有关附件组成。初步设计文件应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设计合同、代建合同等前期已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以及相关政府抄告单等依据文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 项目概算是指导控制项目建设的最高控制额,概算编制深度必须满足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投资要求。概算组成包括:概算编制说明、取费依据、初步设计概算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概算表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表等。概算采用的编制依据,如使用的概算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等应符合现行概算计价依据规定。建设项目其他费,应按国家、省、市现行政策规定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编制,对实际将发生但暂时无政策文件依据的各项费用,在征得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同意后,以暂定标准或金额列入项目概算费用。

  第十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要齐全、完整,概算要准确。文字说明、图纸要准确清晰,并经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各级签字、盖章后提交文件。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申请,并确认文件资料基本完备后,委托已取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且具备相应行业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评审。

  第三方中介机构接受评审任务后,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概算书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准备组织专家评审;否则,向审批部门报告,由审批部门通知项目业主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直至初审通过。初审通过后,第三方机构一

 般在 5 个工作日内安排初步设计及概算专家评审会,评审时邀请有关市直部门参加。

  申请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概算书;

  (四)规划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

  (五)地质勘察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方机构须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一)设计依据是否正确和充分;

  (二)设计的范围、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所涉及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是否在可研报告批准的范围内,所确定的工程量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现行相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编制单位是否满足资质要求,项目相关负责人及设计人员是否签名并加盖执业资格章;

  (四)设计方案是否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是否经济可行,工艺流程及设施配套是否先进协调,技术是否存在缺陷,是否进行了方案比选和优化设计;

  (五)概算编制依据是否正确和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

  (六)概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编制方法是否正确,编制单位是否满足资质要求,项目相关负责人及设计人员是否签名并加盖执业资格章;

 (七)概算所反映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是否与设计内容及可研报告批复相符;

  (八)设备规格、数量及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实际需要,建筑安装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计算是否准确;

  (十)概算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是否存在多列、重列、错算、漏项预留缺口或高估冒算等现象,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取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按委托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对未通过专家评审会的项目出具不予通过的评审报告;对专家评审会原则通过的项目,待项目业主完善文本的修改内容后出具予以通过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取得项目通过的评审报告后,审批部门于 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批复。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一次性完成整体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项目复杂、实施分期等特殊情况,审批部门也可根据项目业主申请,视项目情况分次审批。

  第十五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初步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批复组织下一步施工图设计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路线、关键设备、主体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因水文、地质、文物保护、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审批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变更。初步设计变更应按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在变更工程实施前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实施。

  第十八条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初步设计变更,或因人工机械费增加、建筑材料上涨、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向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为保证概算调整的科学合理,初步设计变更引起的概算调整在初步设计变更阶段一并调整;非设计变更引起的概算调整应当在工程完成土建工作量的 70%以上和主要设备业已订货后进行。项目概算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予调整一次。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根据项目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项目总概算超过原批复总概算 10%以内,且超概金额在 1000 万元以内的,如项目初步设计未发生重大变化,由项目业主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书面向审批部门报备;如项目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化,由项目业主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按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程序委托评审并审批。

 (二)项目概算超过原批复总概算 10%及以上,或者超概金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超概原因、自行核查的超概金额上报市政府,涉及招投标的还应将导致的招投标变动等后果与解决方案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项目业主再报审批部门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程序委托评审并审批。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步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申请文件;

  (二)原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

  (三)市政府同意项目设计变更或调概的相关文件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设计变更或调概的相关文件(视项目不同情况提供);

  (四)可研报告审批部门同意项目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意见函,或重新批复的可研报告批准文件(不涉及可研报告内容变化的不需提供);

  (五)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变更文本(包含设计变更原因及依据、设计说明、新设计方案与原设计方案对比材料、图纸等)(不涉及初步设计变更的概算调整不需提供);

  (六)概算调整书(包含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材料,并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七)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投标合同及其他合同、协议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八)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初步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文本的编制,原则上由项目原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单位承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业主也可依法选择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

 (造价)单位承担。

 五、有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在其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业主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因项目业主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因设计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业主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因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业主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

 第二十五条 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确定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其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认真核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概算 南昌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