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四答案

  20 15试 试 卷 四

  本卷重点以案例分析得形式考查考生得法治思维与法治实践能力, 考生答出得其它观点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学原理,符合法律规定,说理充分得,也可作为评价参考。

  一、

  参考答案(要点):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得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党得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得法律规范体系、高效得法治实施体系、严密得法治监督体系、有力得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备得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从立法环节来瞧,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得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得引领与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形成完备得法律规范体系,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得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从执法环节来瞧,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律得生命力与法律得权威均在于实施。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在党得领导下,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得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得法治政府.

  (四)

 从司法环节瞧,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

  参考答案:

  (一)高某得刑事责任

  1、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就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还就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得想象竞合,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构成要件得提前实现。

  答案一: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得紧迫危险,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实施杀人行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高某应对钱某得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得刑事责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钱某得脖子时只就是想致钱某昏迷,没有认识到掐脖子得行为会导致钱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得故意,因而不能对故意杀人既遂负责,只能认定高某得行为就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得想象竞合。

  2、关于拿走钱某得手提包与 5000 元现金得行为性质,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死者得占有.

  答案一:高某对钱某得手提包与 5000 元现金成立侵占罪,理由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得财物,故手提包与 5000 元现金属于遗忘物。

  答案二:高某对钱某得手提包与 5000元现金成立盗窃罪,理由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得财物,高某得行为属于将她人占有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得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3、将钱某得储蓄卡与身份证交给尹某取款 2 万元得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得教唆犯。因为高某不就是盗窃信用卡,而就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得她人信用卡取款得,属于冒用她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得教唆犯。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因为高某就是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得,不管就是自己直接使用还就是让第三者使用,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二)夏某得刑事责任

  1、夏某参与杀人共谋,掐钱某得脖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得想象竞合,理由与高某相同)

  2、由于发生了钱某死亡结果,夏某得行为就是钱某死亡得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三)宗某得刑事责任

  宗某参与共谋,并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宗某虽然后来没有实行行为,但其前行为与钱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性,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宗某虽然给钱某打过电话,但该中止行为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尹某得刑事责任

  1、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从客观上说,该包属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得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得行为;尹某认识到可能就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备明知得条件.

  2、尹某冒充钱某取出 2 万元得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尹某属于冒用她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得构成要件。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尹某虽然没有盗窃储蓄卡,但认识到储蓄卡可能就是高某盗窃所得,并且实施使用行为,属于承继得共犯,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三、

  参考答案:

  1、不能.理由就是预约虽就是合同,其目得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得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得,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就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 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 94 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甲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得物上有负担得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得义务,在合同有效得情况下,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 21 条得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得,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丙对房屋得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得未登记得购买人.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就是不发生物权变动得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丁主张保证责任.无论丁还就是戊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或:丁、戊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方(丁或者戊)承担一半得份额)

  6、不得主张无效.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得丙不得主张无效。

  7、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得法定事由。

  四、

  参考答案:

  (一)商玉良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为,商玉良主张被抵押得翡翠观音属自己所有,即法院将翡翠观音用以抵偿杨之元得债务得判决就是错误得,该执行异议与原判决有关,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商玉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 条第 3 款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7 条规定,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三)1、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上得特点:

  ①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得须就是当事人以外得第三人,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得利益,即其民事权益受到了原案判决书得损害。商玉良就是原告,杨之元与胜洋公司就是被告。

  ②诉讼客体: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得发生法律效力得判决书。

  ③提起诉讼得期限、条件与受理法院:期限就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条件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得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得判决得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受诉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得人民法院.

  2、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特点:

  ①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得,得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适用二审程序进行

  再审得,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得,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并在重审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②其它程序内容与通常得再审程序基本相同。

  (四)商玉良不可以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03 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得,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27条规定提出得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得,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得,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7 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得,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

  参考答案:

 1、《1 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得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程序上符合股东会决议得程序。

  2、首先应确定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得新股出资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得案情来瞧,属于合法有效得协议或合同,这就是讨论违约责任得前提。其次,依《合同法》第107 条,违约责任得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司继续履行也就就是强制其履行缴纳出资得义务,则在结果上会导致强制骐黄公司加入公司组织,从而有违参与或加入公司组织之自由原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得违约责任。至于能否主张骐黄公司得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骐黄公司主观上就是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骐黄公司并不存在明显得过错,因此鸿捷公司也很难主张该请求权.

  3、不可以.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得依据,为《公司法》第 34 条,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得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不过该条所规定得原股东之优先认购权,主要针对得,就是增资之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配未另行规定得情形;而且行使优先认购权还须遵守另一个限制,即原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得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该增资计划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得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权重,因此就余下得 860 万元得新股,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权得依据。

  4、《2 号股东会决议》就是合法有效得决议.内容不违法,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得合法利益,程序上,丁得持股比例仅为 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得三分之一得比例要求。这两个决议均在解决与实施公司增资1000万元得计划,由于《1 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实施,因此《2 号股东会决议》就是对《1 号股东会决议》得替代或者废除,后者随之失效。

  5、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新得注册资本得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新得注册资本亦即新增注册资本得法律效力。公司得注册资本也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得法定效力;进而在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册资本时,也同样只有在登记完毕后,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增加得法定效力。

  6、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得合法利益,可准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得规定,认可公司债权人得这项请求权,即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各股东所认缴得尚未到期得出资义务,应按照提前到期得方法来处理,进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

  参考答案:

  1、公司得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或者其她组织得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得设立条件得,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得设立条件得,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得设立登记得法律效力,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得合法身份,符合“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得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为行政许可。

 公司得变更登记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得某一项或某几项改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得登记。

  对变更登记得性质认识不尽统一,有两种主流瞧法.一种意见认为就是行政许可,理由就是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意见认为就是行政确认。理由就是变更登记并不决定公司得身份或资格,只就是对民事权利得确认。

  2、乙、丙、丁为原告,被告为市工商局与区工商分局。本案中,针对区工商分局得决定,乙、丙、丁申请复议.如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 26 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得,作出原行政行为得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就是共同被告,故市工商局与区工商分局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得相对人以及其她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得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故乙、丙、丁为原告.

  3、本案得审理裁判对象就是市工商局撤销区工商分局通知得行为.如果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得行为,那么原行政行为(登记驳回通知书)与复议决定(撤销决定)均为案件得审理对象,法院应一并作出裁判。

  4、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得,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得,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得书面凭证,并在 7 日内决定就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得,作出不予立案得裁定;如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她错误得,应给予指导与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得内容。不得未经指导与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5、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得,应当在 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得,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与上诉得法院。

  七、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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