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安民警职业保障

 1787 年的美国《宪法》确定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一直延续至今。我国的职业保障 研究和实践都起步较晚,经过近十年探索,应该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有的职业保 障研究的对象相对集中,国内的研究以警察、法官、检察官为主要的研究对象。由此 可见,我国职业保障的提出与研究对象的选择是与西方法治国家的影响分不开的。

 近年来,公安民警的职业保障制度建设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保障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确保警察执法过程的顺利,维护警察职业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已成为当前公安队伍管理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8]于厚亮.谈民警的职业保障制度建设[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3):18-19.

  ,世界卫生组织与劳工组织明确了这两方面涵盖内容,包括 身体健康、心理健康、道德、社交与安全等处于可控状态。保障公 安民警队伍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其保护社会稳 定与安全的职责,所以,加强职业保障就是确保公安民警队伍良 好执法效力、规避不良执法环境影响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维护我 国公安民警队伍的稳定,从身心健康、社会适应能力等多方面给 予其切实保护。

 [8]刘扬.公安民警职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改进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4(12):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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