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附件 1 1 :

  贺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依法依规、市场导向、优化布局、便民利民、服务社会的原则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贺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贺州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零售业务的地点、场所。

 第四条

 除本规划另有规定外,下列区域新增零售点按以下距离标准设置:

 (一)市区(县城)范围内街道、巷弄的零售点间距不小于 100 米。

 (二)城乡结合部和乡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内街道、巷弄

 的零售点间距不小于 150 米。

 第 五 条

 行政村在原有零售点已饱和的情况下不再新增零售点,零售点未饱和的按一村一证增设零售点。

 第 六 条

 下列区域的零售点除符合所在区域距离标准外,还需符合以下标准:

 (一)封闭式居民小区内的零售点总数设置不超过 1 个。

 (二)公园、旅游景区内的零售点总数设置不超过 2 个;姑婆山国家森林公园、十八水景区、贺州玉石林景区、贺州温泉景区、南山茶海景区正门口外半径 200 米范围内的零售点总数设置不超过 2 个。

 (三)大专以上院校内,零售点总数设置不超过 2 个。

 第 七 条

 下列区域的零售点,无间距要求,也不作为其他区域零售点的参照点,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市区(县城)单层营业面积达到 2000 平方米以上或乡镇单层营业面积达到 500 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设置 1个零售点。

 (二)总营业面积达到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内(百货商场、购物中心等),设置 1 个零售点。

 (三)总营业面积达到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楼、酒店、饭店、夜总会、歌舞厅等娱乐服务类经营场所内,设置 1 个零售点。

 (四)封闭式且生产经营场所总面积达 10000 平方米以上规模较大的生产制造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内,设置 1 个零售点。

 (六)军事管理区、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区域内,设置 1 个零售点。

 (七)高速公路服务区(不含加油站便利店)内,设置1 个零售点。

 第 八 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各出入口距离,市区(县城)在 100 米范围内的,城乡结合部、乡镇、农村在 50 米范围内的。

 (二)经营场所属于生产、销售、存储化肥、化工、农药等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 九 条 因城市建设(公益性建设)导致原持证零售户经营场所被拆迁,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整体搬至县(区)辖区内某一指定区域,且于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在该指定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不受零售点间距要求限制予以办理。

 第十条 市区(县城)及乡镇街道、巷弄的范围以民政部门命名的范围为标准;零售点所处的位置无法明确划分属于街道、巷弄范围,还是城乡结合部范围,或是农村行政村范围的,按照有利于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标准进行判定。

 第十 一 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对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以参照的零售

 点最近门的边或角为起始点、申请点最近门的边或角为终点,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误差范围不超过 1 米。具体测量参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实地勘验规则》(附件)执行。

 第十 二 条

 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区域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区、厨房等消费者无法进入的辅助设施区域面积,营业面积采用实地勘验与房产证明材料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十 三 条

 本规划所称“封闭式”是指区域外围有固定围墙或隔离障碍,实行保安执勤对出入车辆和外来人员进行登记盘查的管理模式。

 第十 四 条

 本规划所称“行政村”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村民自治的管理范围,是中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单位。

 第十 五 条

 本规划所称的“不小于”、“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 六 条 本规划公布实施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本规划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 七 条

 本规划由贺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 八 条

 本规划自 2020 年 11 月 日起施行,各县级局颁布实施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在本规划施行以前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本规划。

 附件:

 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第一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包括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经营场所面积等的测量认定。

 第二条

 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一般应测量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门道最近一侧门边行人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申请点或参照点没有门道的(如设置在他人经营场所内的经营区域或租赁商场的柜台作为经营场所的),以其拟用于卷烟销售的柜台作为测量起始点。

 第三条

 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按以下规则测量:

 (一)申请点与参照点在道路同侧的,以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门道最近一侧门边行人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图 1)。

 图 1

 (二)道路无障碍物可通行、申请点与参照点在道路不同侧的,以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门道最近一侧门边行人无障碍可通行且符合日常生活逻辑距离进行测量。两点最近门道之间存在人行横道的,应该经过人行横道进行测量(图 2);若人行横道在两点最近门道之外的,则测量路径无需经过人行横道(图 3)。

 人行横道XYZ测量距离= =X X+ +Y Y+ +Z Z道路 图 2 人行横道XYZ测量距离= =X X+ +Y Y+ +Z Z道路

 图 3

 (三)道路存在有关部门统一设置的固定障碍物(如隔离栅栏、绿化带等固定隔离带)或存在妨碍通行的其他固定障碍物(临时性物品除外),以申请点与参照点最近门道侧边之间绕过障碍物之后的行人无障碍可通行且符合日常生活逻辑距离进行测量(图 4)。

 障碍物XYZ测量距离= =X X+ +Y Y+ +Z Z道路 图 4 (四)道路存在转角的,以贴转角测量符合日常生活逻辑最短距离(图 5)。

  图 5 (五)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多个门道的,测量最近一侧门边行人无障碍可通行且符合日常生活逻辑最短距离。(图 6)

 图 6 (六)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有楼梯、自动扶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图 7);有直升降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

 量;同时有自动扶梯、直升降电梯的,以行人无障碍可通行且符合日常生活逻辑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XYZ测量距离= =X X+ +Y Y+ +Z Z 图 7

 (七)其他测量方法。

 第四条

 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 50 米或 100 米范围内,是指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最近一侧门边向外延伸行人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 50 米或 100 米内的区域,测量方法参照第三条。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墙体及天花板面积,不包括作为仓库、车库、办公、厕所、住宿、厨房等非商品展示售卖区域。以烟草专卖局实地测量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 勘验应当绘图、拍照记录,如有必要或者情况复杂的,应有视频记录。

推荐访问:贺州市 征求意见 烟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