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及详细解析1012-16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 历年真题 精选及 详细 解析 1 10 01 12 2- -1 16 6

  1.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 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 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答案】A

 【考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解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起源于西方“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在立法上,《公司法》第 20 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甲公司滥用自己在零盛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自己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严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公司债权人丙公司的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 A 项正确。

 乙公司作为公司其他股东,应依法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因此 BC 项错误。

 由于本题中出现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情况,债权人丙公司可直接请求该股东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 项“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来清偿,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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