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干部考核管理办法

 社区干部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和规范村(社区)干部管理,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县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中所称的村(社区)干部,是指由镇党委、政府任命或聘任的“两委”干部、工作专干(以下简称村干部)。

  二、管理主体

  成立镇村干部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镇长、人大主席、政协联络负责人、专职副书记(常务)

  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专职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镇纪委、党建办、党政办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三、细则办法

  第一条,严格坐班值班制度。村干部要轮流坐班值班,每天至少有 1 名村干部在村级活动场所坐班值班,每名村干部每个月坐班值班在 10 天以上。村干部坐班值班期间,必须在岗在位,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办理事项受理、处置突发事件、登记值班记录等事宜。坐班值班人员安排和联系方式要公示公开,并做好值班考勤打卡。凡发现村干部值班无故缺岗、迟到早退的,每次扣绩效金 50 元,并在全镇通报批评,全年被通报三次以上的,予以停职或免职;重大事项一级响应期间,村干部值班无故缺岗、迟到早退的,被上级纪检部门查处,按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条,严格请休假审批制。村干部因事需请假者,必须提前一天请假,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请休假报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其他村干部请休假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批。村干部请休假超过 3 天的,要报镇党建办备案审批。请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并报镇党建办备案,特殊情况不能当时书面请假的,要先按程序电话、微信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超过审批请休假天数后,仍不能返岗的,特殊情况要再次履行请休假手续,

 否则按旷工处理。旷工按村干部日工资核减个人工资,连续旷工 15 天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的,本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取消个人绩效金发放,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免职,下次换届选举原则上不得再列为候选人。

  第三条,严格周例会制。村“两委”班子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并做好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四条,严格会风会纪。村干部要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培训,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笔记。无故不参加村级会议的,由联点负责干部报镇考核办,每次扣绩效金 50 元,连续 3 次或累计多次无故不参加的,由镇纪委进行立案查处。村干部参加镇、县及以上会议培训,无故缺会或迟到早退的,按相关规定处置。村干部参加会议培训不遵守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条,严格工作要求。村干部按分工定岗和分片包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对不服从安排调度、挑肥拣瘦、推诿扯皮、被动应付,造成村级相应工作落后,影响全镇工作进度排名的,扣除相应个人绩效金,并在全镇通报批评。年底村级绩效考核单项成绩在全镇倒数第一且情况较差的,按比例扣除责任人个人绩效金。情况严重的,予以停职或免职处理。

  第六条,明确通讯畅通要求。工作期间,村干部要保持 24 小时通讯畅通,及时接听和回复领导同事电话信息,经常或故意不接听镇领导电话,不回复信息,造成工作被动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个人绩效金 500 元。情况严重的,予以停职或免职处理。

  第七条,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期间严禁饮酒、打牌赌博和出入娱乐场所,严禁在公共场所特别是会议期间吸烟,严禁酒后驾车和酗酒闹事,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怂恿挑唆他人群访或越级上访,一经发现按相关纪律规定处置。情况严重的,先免职再立案查处。

  第八条,严肃生活纪律。村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净化自己的“生活圈”和“朋友圈”,不得违反生活纪律,一经查处按相关纪律法规从严处置。情况严重的,先免职再立案查处。

  第九条,严格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要提前向镇党委报告。个人需要承办婚丧宴席的要提前 10 天向镇纪委报告,并按照审批规定办理,办理后 7 天内要如实向镇纪委报告情况。未经审批操办或超规模操办宴席的,一经查处,按相关纪律条例严格处置。

  第十条,规范承揽工程建设项目行为。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承揽本村的工程项目建设(公开招投标项目除外),村里自建项目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项目不得产生盈利,

 村里自筹自建的公益项目须以“四议两公开”的方式组织实施。对在当地实施的工程项目,村干部可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除上级有明文规定外,不得发放或领取相关误工及生活补助。对出现阻工、严重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要追究村干部尤其是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责任。

  第十一条,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干部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三资监管”有关规定。村级财务流水账目要定期公开,并进行年度审计。

  第十二条,落实述职测评制度,每年村党组织书记应向镇党委和村党员群众大会作述职报告,并接受评议,其他村干部要向村党员群众大会作述职报告,并接受评议。述职测评结果按 20%比例计入个人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鼓励村干部在重点项目建设、重要工作任务和重大紧急事故处置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给予评优评先和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落实工作通报制度。村干部要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对日常报表、报送信息和领取相关资料等拖沓应付,经督促后仍不改正的,由分管领导报镇纪委对相关村及责任人进行通报;对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严重滞后经督促仍然无动于衷或进度缓慢的,由分管领导报镇纪委对相关村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情况严重的,予以停职或免职处理。镇纪委对通报进行统计,每通报一次,扣除相关责任人 50 元绩效金,全年通报 3 次以上的,加倍处罚责任金,并按相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落实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村干部任届期满或其他原因不再任职时,镇财政所会同经管站对其进行离任审计。重点审计财务收支情况、集体“三资”及项目建设管理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和惠农补贴发放情况、村组债权债务情况、财务审批执行情况、财务公开情况等内容。审计结果要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四、考核定等

  第十六条,镇党委制定村级班子和村干部个人考核方案。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为导向,突出“绩”的考核,绩占比不低于 50%。要量化考核项目,形成评分细则。

  第十七条,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由乡镇党委组织,采取述职测评和目标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1.述职测评。乡镇述职测评:主要由镇机关党员干部参加,村党组织书记代表村“两委”班子进行述职,参会人员对村“两委”班子及村党组织书记进行评价打分。村级述职测评:

 主要由驻村干部、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参加,村干部逐个述职,参会人员对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进行评价打分。

  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述职测评应包含“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选项,分别按照 1、0.8、0.6、0 的系数加权计分,弃权票不计分。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述职测评均按百分制计算得分。村“两委”班子及村党组织书记述职测评由乡镇述职测评、村级述职测评组成,各占 50%。

  2.目标考核。对照每年制定的《镇村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及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评分细则,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进行考核评分,目标考核按百分制计算得分。

  第十八条,综合评定。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年度综合评分,均按百分制计算。村“两委”班子年度综合评分=村“两委”班子目标考核得分×70%+述职测评得分×30%;村干部个人年度综合评分=村“两委”班子年度综合评分×20%+个人目标考核得分×60%+个人述职测评得分×20%。

  镇党委根据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年度综合评分,集体研究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等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1.村“两委”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村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2.原则上村级综合绩效考核前三名的评为“优秀”等次,后两位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中间名次评为“良好”等次。村干部“优秀”等次比例按规定不超过村干部总数的 20%,全镇共 12 个名额。原则上村级综合绩效考核在前三名的,每村增加 1 个评优名额;排名后两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村级综合绩效考核被评为最后一名,且底线工作有被否决的,该村干部原则上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

  3.村干部当年受到诫勉谈话以上处分或上年度处分影响期未满的,本年度不能评先评优;村干部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有严重违法违纪情形,已经调查核实的,镇党委可直接确定其为“不称职”等次,是党员的评为“不合格党员”。村干部正在接受执纪执法部门调查,未有结论的,可暂缓确定其等次,待结果出来后视情形再确定考核等次。

  4.在基层党建、脱贫攻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环境保护、信访维稳等工作上被一票否决的村,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本年度不能评先评优,并视其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结果运用。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与基本报酬直接挂钩。村干部考核结果为“优

 秀”等次的,绩效报酬按基准水平(即纳入绩效考核的村干部本人年度基本报酬总额的 30%部分,下同)的 120%发放;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的,绩效报酬按基准水平的 100%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绩效报酬按基准水平的 70%发放;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取消绩效报酬。

  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村主干,且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可以优先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在定向招录乡镇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过程中,给予政策倾斜。

  五、惩戒退出

  建立村干部警示谈话制度。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警示谈话:

  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镇党委政府下达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承诺的;

  2.无故不参加村“两委”会议或不参与村级工作,不支持、不执行村“两委”决议,干涉或操纵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久拖不决,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4.在村级班子或村民中闹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5.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生活不检点,有损村干部形象的;

  7.长期在外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中连续 1 个月或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8.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9.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的;

  10.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警示谈话对象由镇党委根据调查结果,集体研究决定。警示谈话对象确定后,镇党委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并向警示谈话对象和所在村党组织送达警示谈话通知书。村党组织接到警示谈话通知书后,应当在村“两委”会议上予以通报,警示谈话对象应当在谈话后 10 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镇党委审核。

  警示期为三个月。警示期满后,镇党委对警示谈话对象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的,解除警示。考察不合格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予以免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令辞职或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本人拒绝辞职的,在依法罢免之前,若确有需要,镇党委可对其采取“停止职务,停止工作,停发待遇”的“三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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