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机关保密制度

 民政局机关保密制度

  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 局机关保密工作,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2.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保密制度,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3.国家秘密文件、电报及各种图纸资料,分别由局档案人员管理。各科室借用的应在输入完结后,及时交给档案员,不准长期放在个人手中。

 4.各类秘密文件按规定的范围、时间传阅,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或个人长期留用,更不准随意将秘密文件带回家中。

 5.凡私人电话、电报和通信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保密笔记本、保密电话号码本、密码本要妥为保管。

 6.局机关各科室清理文件、材料时,特别是在机构调整、搬迁过程中,对秘密文件和有关重要材料不得擅自处理,应交综合科统一保管。

 7.认真做好秘密文件的清退和销毁工作。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清退收回。需要销毁的文件、资料,由综合科统一派人监销。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内部文件、资料和工作笔记本等。

 8. 如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及时向局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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