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区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和推动发展区市政设施,加强区市政设施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现针对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区所有市政设施。

  第三条######公司管理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规划、环保、电信、电力、邮政、自来 水、燃气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设施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施工、物种多样 、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区内的市政设施道路路面清扫、保洁,绿化管护(草坪、花坛、绿篱)由####公司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区内的市政设施性质或者破坏绿化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或植被。

 第七条、区内的市政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确需在区内的市政设施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如:管线安装、挖坑取土、引水埋管道等凡会造成区内市政设施范围内设施受损(道沿、路面、井盖、植被等)或其他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都必须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监管、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的原则,按照以下环节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区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监察大队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定交付一定押金,押金由城建监察大队代收。

  (四)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保质保量恢复原有市政设施,由城建监察大队监督,如不符合要求押金不予退还并将押金转交给###公司用于实施恢复市政设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行。

 二 0 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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