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会工作管理制度

 ×公司工会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工会的“四项”职能,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以下制度已经第届职代会审议通过,现以公布。

  第一部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关制度规定

  一、 指导思想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以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为主要内容,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目的,坚持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认真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让职工知情、夯实当家作主的基础,听职工议事、疏通当家作主的渠道,请职工监督、尊重当家作主的权利,靠职工发展、发挥当家作主的作用。

  二、 基本原则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突出重点、分开层次、方便群众、循序渐进、持之以恒、推进企业发展等八项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可信,符合企业实际,注重实际效果。

  2、依法办事的原则。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方法等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根本指导方针,职工是企业的主人,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保密的事项外,凡需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事项必须公开。

  3、方便群众的原则。厂务公开的各类方法、措施应简便、易行、方便群众,为多数职工群众所接受。

  4、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循序渐进的思路,逐步健全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工作体系。

 5、持之以恒的原则。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做到每年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6、推动改革和发展的原则。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让职工知处情、议处事、参处政,推动公司发展。

  三、公开的内容

  1、生产经营管理方面:

  ⑴ 发展规划目标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⑵ 改革与管理方案。

  ⑶ 财务工作情况。

  ⑷ 物资采购工作。

  ⑸ 安全生产技措费用的使用。

  ⑹ 集体协议履行情况。

  ⑺ 工程项目投资建设。

  2、干部考核、使用情况。

  3、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⑴

 劳动用工制度。

  ⑵

 职称评定工作。

  ⑶

 年度考核兑现况。

  ⑷

 先进模范人物的评比。

  4、职工切身利益方面:

  ⑴

 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情况。

  ⑵

 职工困难补助情况。

  四、公开形式

 公开的形式要可行、实用、便捷、灵活有效、因事制宜。

  1、建立公开栏。公开栏主要用于那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群众比较关注,须让群众监督的公开内容。

  2、召开职代会(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职代会联席会)。会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酝酿;会上,让职工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通过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议;会后,做好宣传,团结职工齐心协力执行决议。

  3、厂情发布会。主要适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些动态的,需及时公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的事项。

  五、公开时间

  公开的时间因内容而定。根据厂务处理的先后及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确定公开的时间。属于阶段性工作按阶段公开。如年底,将计划的完成情况、各种公开事项的办事结果、群众意见的答复和解决情况公开,让职工从总体上对企业的重要厂务有所了解。

  六、公开的程序

  厂务公开要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通过法定的程序做出符合实际的决策。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审查的各项议案,应提前发给职工代表预审,职代会主要工作报告、改革与管理方案提前 10 天发至各基层代表组超前审议。对各项决策的实施和工作执行情况,要及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座谈会、职工代表值班巡视或通过设立举报箱、意见箱等方式收集职工群众的反映、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与分析。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条件不成熟的要作出解释和说明,争取职工的谅解和支持。

  七、组织领导及职责

  1、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搞好组织协调。处成立“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工作小组,搞好群众监督。

  3、职责

  (1)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规划、公开方案的制定,重大问题的协调以及指导此项工作的考核、监督和检查。

  2、及时发现和解决在厂务公开工作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研究厂务公开工作的新思路。

  3、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典型经验。

  4、结合实际情况,引导厂务公开不断向生产经营管理领域及各个领域延伸,并纳入现代企业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之中。

  5、不断健全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6、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2)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1、监督和检查全处厂务公开所涉及的公开事项、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组织职工代表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2、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与公开工作小组协商一致后,确定公开方案,并予以监督、指导。

  3、监督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安排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遇有重大情况随时开会研究。

  4、负责对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及日常协调工作。

  2、深入基层,指导“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3、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对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的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价分析,并实行公开。

  5、不断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基础资料,负责工作的登记、催办、落实和信息的反馈交流。

  八、工作要求

  1、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基本要求,是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在这个问题上,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认真负责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2、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贵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就是要不断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抓宣传、讲意义,又要抓落实、抓典型、持之以恒。制度化就是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搞好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制度。规范化就是逐步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内容、形式、程序、标准、时间和责任落实规范化。标准,把公开工作做深、做细,使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更加透明,职工更加满意。

  3、“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切忌形式主义和一阵风。认真抓落实,力求取得更大的实效。公开的形式要灵活有效,因事制宜。

 公开的程序要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第二部分:女工工作制度规定

  一、加强女职工委员会的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女工组织,定期召开女工委员会会议。

  二、全面提高女职工素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女工委员培训班。

  三、认真总结女职工工作,每年“三八”期间召开女职工总结表彰会。

  四、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女职工说话办事,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要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

  第三部分:文化体育工作制度规定

  一、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强职工的身体素质,为生产建设服务。

 二、每年组织三次处以上规模的文体活动,活跃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三、每年为基层配备一次文体用品,定期组织指导基层开展小型多样的文体活动。

  第四部分:劳动争议工作制度

  参照劳部发[1993]301 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执行

  第五部分:劳动保护工作制度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向职工宣传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每年组织一次基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培训班。

  四、参与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及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制定及对生产厂家的资质检查和质量监督。

  五、健全有毒有害岗位职工档案,每年安排有毒有害岗位职工进行健康疗养。

  第六部分:工会办公室管理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工会委员会及工会经审会会议制度

  (1)参加对象:全体工会委员会委员、经审委员。

  (2)会议时间: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情况随时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3)会议内容: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及工作安排;听取和审议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及预决算报告;审批立功集体及个人;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4)每次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原绐记录。

  2、办公室会议制度

  (1)参加对象:全体办公室成员。

  (2)会议时间: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情况临时组织召开。

 (3)会议内容:各岗汇报分析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布置下周工作任务,协调全处工会工作;及时总结发现工会工作先进典型,检查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各岗做到情况互通,重点工作相互配合。利用办公例会时间进行政治、业务学习。

  (4)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二、工作总结汇报制度

  1、工会工作半年总结一次。

  2、各个岗位工作做到半年一小结,全年工作有总结有安排。

  3、做好重大工作项目及活动有专项总结,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汇报。

  企业工会工作制度

  为加强工会管理工作,把工会办成为职工办事,替职工说话,充分发挥“四项职能”作用,受到群众广泛拥护的先进组织,根据《工会法》精神和实际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工会法》、《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及上级工会组织的工作部署。

  二、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社会公道、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

  三、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职工参政议政的民主管理工作。

  四、组织职工开展争先创优劳动竞赛,以公路建设为中心,开创两个文明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五、抓好工会委员的管理工作,做到组织健全,任务明确,办好“职工之家”。

  六、协助行政办好职工集体福利,做好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工作,参与调解劳动争议。

  七、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参与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处理。

  八、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做斗争。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女职工的保护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

  十、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演讲、参观、竞赛等文体活动,活跃职工生活。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会员代表

  第一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一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 200 至 5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 25%至 20%;会员在 501 至 10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 20%至 10%;会员在1001 至 50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 10%至 6%;会员在 5001 人至 100D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 5%。

  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500 人,个别特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需超过 500 人的,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的单位,报相应的全国产业工会批准。

  会员在 200 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 30%。

  第三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 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工会小组,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基层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工会小组的组长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七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工会小组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八条 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工会代表或会员。

  第九条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院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对补选的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医院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以临床、医技、基础科研、行政后勤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组),推行正副团(组)长各二人。代表团(组)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积极参加对基层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

  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二)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每届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一个月内,由上届基层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10 天通知代表。

  第十七条 每届代表大会的每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由本届基层工会委员会召集。

  第十八条 每届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基层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对基层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四)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五)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条 届期内工会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代表大会都应对工会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按“职工之家”标准检查是否合格,并将评议结果报上级工会。同时,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每两年结合民主评议对工会领导人民主测评一次。经民主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由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基层工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二十一条 每次代表大会举行前,基层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代表团(组)可推选代表,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一个代表团或者 10 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主席团或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程。

  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成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二十三条 向基层工会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时,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可终止。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会议时,本届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后,坚持“四个不变”原则,即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转换了,公有制为主体的性质不变;企业由国家所有变为全体股东共有,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不变;企业的经营机制变了,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不变;管理的格局变了,依靠的对象不变。

  一、 注重发挥职代会制度的渠道作用

 公司在处理“职代会”和“股东会”关系上,通过《企业职代会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作出了明确规定。做到各负其责,相互渗透,优势互补。在议事权限上,职代会听取和讨论企业经营目标、改革发展报告及年度计划,审议有关企业内部分配方案、职工工资方案,决定福利基金使用、基本保险政策、有关职工生活、集体福利、住房分配,评议监督企业领导干部,依法选举和更换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等。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报告、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合并和解散、公司重大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选举公司董事等。在议事程序上,采取复议制,即职代会审议在前,股东会审议在后。董事会确定的经营目标需要经过职代会取得职工的支持,依靠职工贯彻执行;而职代会的工作也需要董事会的支持。

  为了落实职代会的职责,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争取党委领导。二是把好预审关。职代会召开前 15 天,将职代会文件发给职工代表,特别是职工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和企业改革发展中的疑点、难点,提前与职工见面。三是把好提案落实关。职代会召开后,及时对提案进行梳理和归类,送相关部门落实。

  二、注重发挥多种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补充作用

  一是完善企务公开制度,落实职工群众的监督权。公司在公开形式上以职代会和企务公开栏为主要载体,并在醒目处公开总经理联系电话,悬挂“职工有困难、有意见请找总经理”的告示牌。在公开内容上公司做到凡是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必须公开;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必须公开;凡是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焦点问题必须公开,保障了广大职工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权。目前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均设有企务公开栏,各级行政把企业的用人决策、改革方案、重点工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人事任命、费用开支、经营情况、工程招投标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等内容,均予以公开。

  二是建立民主评议制度,落实职工群众的评议权。公司将职代会民主评议与党委考核干部相结合。在评议过程中始终坚持“看业绩、重公论”。“看业绩”就是以工作成绩为标准;“重公论”就是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尺度。集团管理岗位的职位均实行公开招聘,通过集团局域网公开聘任岗位、聘任标准,广大职工可依据条件应聘,并进行任前公示。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我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就确定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确定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事项,必须采

  第六条 实施集体协商,必须遵循合法、平等、诚信、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行为进行监督,并会同总工会等共同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和集

  第八条 工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各级总工会对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依法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意向。已经建立工会的,职工通过工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

  一方提出集体协商意向后,对方应当在 20 日内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就集体协商意向达成一致的,应当在 15 日内按照本规定

 第十二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职工民主推选,并须得到半数以上

  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因故空缺时,应当自空缺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本规定确定新的协商

  上级工会根据职工的要求,可以选派工作人员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或者顾问参与集体协

  第十四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确定后,双方首席代表应当约定召开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并各自拟定协商议题,在集体协商会议召开前 15 日交付对方;也可以由双

  第十五条 召开集体协商会议时,双方协商代表应当按照本规定明确的集体协商原则对协商内容进行充分商讨,并有权提出本方的意见。

 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中止期限和再次协商的时间、内容等由双方商定,但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60

 第十七条

 (一)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有过激、歧视性行为或者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条件,不得采取收买、欺骗对方协商代表等不正当手段;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属于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做损害协商代表权益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集体协商争议包括下列情形:

 (

 (三)对集体合同内容等劳动关系事项未能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条 发生集体协商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本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后,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集体合同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者工会会

  第二十二条 自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上签字之日起 10 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方首席代表同时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集体合同由该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 1 至 3 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期满以及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集体合同期满前 3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或者工会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十七条 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的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负责,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形式。监督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首席代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第二十九条 各级总工会有权调查了解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违反集体合同约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改正,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做出答复;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当地政府

  第三十条 除签订集体合同外,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还可以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单一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也可以通过区域、行业的工会等社

  第三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其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签订后,该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仍可以签订集体合同,但其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

  第三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督,参照本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违反有关劳动

  (三)侵害职工方协商代表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干部职工激励、关爱、帮扶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创建温馨城建之家并能充分发挥党支部、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时时处处关心、体贴、爱护广大干部职工,多为建设系统干部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创建和谐、温馨的工作环境,根据《工会法》精神和干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激励、关爱、帮扶内容有

  1、各科室(单位)各支部、各工会组织必须坚持“五必谈”制度: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映时必谈;

  2、党员政治生日谈心谈话活动;

  3、党员政治生日、职工生日当天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在大楼电子屏幕上播出祝贺词;

  4、机关科室职工生日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派送鲜花、蛋糕;下属科室(单位)由各科室统一安排;

  5、对党员、职工实行“五必访”制度。即党员、职工本人生病、住院或直系亲属住院、亡故必访;思想波动时必访;生活中遇到重大困难时必访;长期外出返家时必访;无故不缴纳党费或不过组织生活必访。

  二、分工

  (一)走访分工:

  1、党员、职工由科室(单位)支部书记、负责人走访;

  2、中层干部、支部委员由分管局长走访;

  3、各科室科长、支部书记由局长(局党组书记)走访;

  (二)党员政治生日谈话分工:

 每个党员政治生日谈心谈话活动由该支部书记或委员完成;各支部书记及委员由局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来完成。

  三、建立帮困基金

  资金来源由全系统干部、职工个人捐款、“慈善一日捐”以及经批准转拔的党费、企事业单位赞助款等。

  基金由局办公室统一建帐保管。

  申请程序:由各科室(单位)支部、工会根据情况提出申请,经局党组讨论签字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发放。

  关心党员、职工生活是党支部、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更是体现党组织和工会对系统干部职工的关爱。各支部、工会应通过建立健全“五必访”制度和开展送温暖等活动,把建设规划局党组织和工会的关心及时送到每个党员、职工的心中和家中,增强党员、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共同为建设系统的改革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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