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市政道路照明金杯示范工程”和“城市照明工匠”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评选“全国市政道路照明金杯示范工程”和“城市照明工匠”是我国城市照明行业最高荣誉之一,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其个人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突出贡献。
第三条“全国市政道路照明金杯示范工程”、“城市照明工匠”和“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活动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统一组织,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 报 条 件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照明工程,投资额在 800 万元(含 800 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道路照明、大型立交、广场绿地、住宅小区等道路照明工程。
第五条
按一个单位工程,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项目,各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且该群体工程的优良品率达到 85%以上,竣工验收备案后,经过一年实际运行检验的工程。
第六条
工程项目已荣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质工程称号,或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评选的优质工程。
第七条 “城市照明工匠”和“优秀项目经理”由单位推荐或申报人自主申报(所在单位盖章),在近三年曾荣获过直辖市或省级先进个人等荣誉。
第三章 评 审 标 准
第八条
工程项目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设方针,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优秀的道路照明工程。
第九条
道路照明工程质量评审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的标准。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没有按照规定的示范表式检查验收的工程; 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 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十一条 表彰在道路照明建设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工作者,评选“城市照明工匠”和“优秀项目经理”奖项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照明工匠”奖项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较高的施工技术水平、综合管理和工作能力,对城市照明行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近三年荣获过省(部)级先进个人等荣誉; 3、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所在企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 5、所在企业经营效益显著,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处于本地区、本行业领先水平,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优秀项目经理”奖项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 3、同一个单位申报评奖名额不得超过 2 个;
4、项目经理参与的工程项目数量不得少于 3 个(单项工程量>500 万元以上); 5、参与的工程项目中获得过全国市政道路照明金杯示范工程奖项和省(市)级优质工程各一个及以上。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的施工单位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申报,并注明主要施工单位(指道路照明、大型立交、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工程,承担工作量须在 400 万元以上者)及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申报;没有成立市政工程协会的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委(厅)申报。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工程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初评,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审意见,加盖印章。同时将审查、初评的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以正式函件一式两份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申报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应在函中说明推荐评选次序的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及要求(其中:第 1~6 项材料一式三份;第 7~8 项影像资料优盘和彩照各二套):
1、“全国市政道路照明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 2、创优计划(施工组织设计)(SD-7);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SD-16-1~SD-16-3); 4、道路照明工程质量综合评定汇总表(D-1~D-4);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SD-14-1~SD-14-4); 6、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工程的证书复印件; 7、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影像资料的优盘(时间约 7~8 分钟); 8、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部位质量的彩色照片 8 张; 9、影像资料的优盘和工程照片要求图像清晰,构图完整、可观性强,能反映工程
特点及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工匠”和“优秀项目经理”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由单位推荐申报,也可申报人自主申报但需要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报人在填写申请表时,需提交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3、申报材料应附上相应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工作于每年八月底结束。
第五章
工 程 复 查 第十八条
申报的工程项目,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组织评选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评选小组由熟悉道路照明工程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每组不少于 3 人, 第十九条
工程复查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关于施工及质量情况的介绍;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3、查阅内业资料; 4、落实投资额度; 5、座谈及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评选小组依照“全国市政道路照明金杯示范工程”的检验评定表,对工程外观、现场实测及内业资料进行评定,达到评定标准者予以推荐参评。
第二十一条
评选小组负责对复查工程写出复查报告,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全国市政道路照明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
评 选 工 作 第二十二条
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下设“全国市政道路照明金杯示范工程”、“城市照明工匠”和“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评审的具体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评选活动采取专家评审的评选方式,评选、审定将按照“征集宣传、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审定、协会审批、结果公告、表彰宣传” 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现场复查情况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三分之二评委通过,确定中选工程项目、“城市照明工匠”和“优秀项目经理”名单。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名义在有关的全国性刊物和《城市照明》上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荣获“全国市政道路照明金杯示范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城市照明工匠”和“优秀项目经理”的单位和个人,举行颁奖典礼,向获奖项目、获奖人员、获奖企业颁发荣誉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议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为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对获奖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择优推荐参加“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审。
第八章 工 作 纪 律 第三十条
评选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发现申报材料不实、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将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其所获奖项。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三十二条
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
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