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区发改局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武江区发改局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武江区发改局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作正常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勤是指对工作人员上下班、休假进行考核,休假包括事假、病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武江区经济贸易局工作的所有在编人员和临时工。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上班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终了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工作时间十五分钟后才到以及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均以旷工(职)半天处理。

  第五条工作人员请假须填写《办公室工作人员请假单》,并履行请假手续。

  工作人员因突发事件或疾病而不能及时请假者,应于当日及时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办公室口头请假,或由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工作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假期已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处。有旷工行为者,不享受年度休假。

  第六条工作人员休假结束,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并于上班当日及时销假,逾期者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办公室主任负责考勤工作,并于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备案。

  第三章事假

 第八条工作人员确因本人或家庭有事,需要亲自出面处理时,可以请事假,但应妥善安排好个人所承担的工作,并履行正式请假手续。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影响本职工作的,单位领导可不准假、缩短假期或暂缓准假。

  第九条工作人员每月事假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天,全年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天。工作人员请事假须先填写《办公室工作人员请假单》,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条事假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若利用事假参加与请假理由不符的任何活动,将被视为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一经核实,单位将对本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章病假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须在上班前通知办公室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病缺勤(一天以上,含一天),工作人员须出示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附在病假申请单后面),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才能休病假。工作人员因探亲或在外地出差生病时,应提交县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急诊,需开具急诊证明。无诊断证明者,视同事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病需要离岗治疗、休养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章公休假、法定假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在公休假日和全国法定节假日可以休假,值班人员除外。

  公休假日,一周两天(星期六和星期日)。

  全民法定节日,一年共计 10 天。

  新年(元旦):假期一天,1 月 1 日。

  春节:假期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五一”国际劳动节:假期三天,5 月 1 日、2 日、3 日。

  “十一”国庆节:假期三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

 第六章婚假、产假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到达法定年龄后结婚,给予婚假三天,并给婚前检查一天,婚姻登记半天。晚婚(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且初婚者,增加晚婚奖励假七天。

  工作人员的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休完。

  第十六条已婚女同志经批准生育的,可以享受产假。生育时产前、产后连续计算产假,顺产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 15 天,产后 75 天);一胞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 15 天;难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 15 天。

  晚育的女同志,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 30 天;女同志生育后小孩一周岁前,每天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1 小时的哺乳时间。

  妻子休产假期间,男同志享有三天陪产假。

  第十七条已怀孕的女同志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提前安排,尽量不要影响工作。施行人工流产怀孕在四个月以下(含)的,持医院证明可休息 15-30 天,四个月以上的可休息 40 天。节育、绝育手术应持医院证明给予休假天数。

  第七章丧假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予丧假三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工作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含配偶方)丧亡,给假二天。

  第八章探亲假

  第十九条凡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探望外地配偶、父母(这里所称父母,包括十六岁以前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现仍与工作人员保持密切关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外省市的不能利用节假日团聚的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带薪探亲假:

  1.单身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连续计算,不含路程假。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休探亲假应不影响正常工作,事先安排好工作,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章工龄假

  第二十一条凡工龄 5 年以上在编工作人员均按规定享受工龄假。

  1.满 1 年未满 5 年,享受 5 天工龄假;

  2.工龄 5 年未满 10 年,享受 7 天工龄假;

  3.工龄 10 年未满 20 年,享受 10 天工龄假;

  ⒋工龄满 20 年以上的,享受 14 天工龄假;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休工龄假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均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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