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安拆合同示例文本

  塔式起重机安拆合同

  重要提示:

 1、本合同文本中的空格处应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定标资料,根据合同文本中的标注提示进行填写。

 2、在上传合同时,应将本范本合同文本的红色标注及省略号一一删除,且附件应按照《合约法务日常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上传。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安拆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已知悉甲方与业主方之间的总包合同相关内容及责任,为确保优质按期完成

 工程施工任务,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本工程 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为“塔吊”)安拆事宜 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注:签订日期必须填写,但需要注意签约日期应在塔吊实际安装日期之前)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注:必须与总包合同一致)

 1.2 工程地点:

  (注:必须与总包合同一致)

  1.3 承包范围:

  塔吊安拆

  (注:应注明区域、地块或栋号)

 1.4 合同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以甲方的指令为准。(注:暂定开竣工日期必须填写)

  第二条

 合同文件

 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履约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形成的补充协议等; (2)

 本塔式起重机安拆合同; (3)

 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定标资料; (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

 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6)

 其他相关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2 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包括国家、地方及有关部委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规范、标准及规程,同时,还需满足本合同文件的规定和设计要求。现有的标准、规范发生矛盾时,执行较为严格的标准、规范。

 第三条

 安拆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要求

 3.1 明细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台)

 生产日期 高度及工作幅度要求

 高度必须满足

  米或

 层高层施工要求,最大工作幅度必须达到

 米

  高度必须满足

  米或

 层高层施工要求,最大工作幅度必须达到

 米

 3.2 技术参数:(其他需要明确的技术参数)

 3.3 其他要求:

  第四条

 设备安拆期限

 4.1 设备按甲方现场要求进场安装完毕后,按照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4.2 乙方必须在安装完毕后 7 天内拿到合格检测报告,否则需向甲方支付每

  天每台 5000 元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必要情况下,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提前进场安装,以确保设备按期满足使用要求。

 4.3 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退场通知后 7 天内将设备拆除并运出项目现场,否则每延期退场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10000 元/台,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5.1 合同价款的组成及解释 序号 设备名称及型号 数量(台)

 进出场及安拆费(元/台)

 (含税

 %)

 备注

  合同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元(含增值税),(大写金额: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增值税为

  ,最终以实际结算会签表确定金额为准。

 5.1.1 本合同中的进出场及安拆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包含设备进出场运输费、装卸车费用及安装(含安装调试费)、拆除、设备报检、顶升加节、附墙,含基础预埋脚费用(乙方免费提供预埋锚固脚给甲方使用,使用完毕待设备拆除退场后退还),及完成此事项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5.1.2 预埋地脚费用/特殊地脚费用:

 (注:如果预埋费用有约定,请删除 5.1.1 中的“含基础预埋脚费用(乙方免费提供预埋锚固脚给甲方使用,使用完毕待设备拆除退场后退还 )”;若无约定,请填写“/”)

 5.1.3 上述单价均为固定综合单价,在安拆期间不因政策、规范、物价、工程量、施工方案等因素的变动而有所调整。

 5.1.4 本合同总金额包含但不限于:进出场运输费、装卸费、中间转场运输费、倒运、安装、拆卸、设备调试及基础预埋费用;机械设备的动(电)力燃料消耗费、润滑油料费用、保险费、配合费用、不可抗力损失费;乙方应获利润、应纳增值税税金、管理费、规费、措施费、安全文明费;场外运输引起相关部门的罚款或由于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引起的费用,因租期服务、市场涨幅、延长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费;设备报检及检测费(含两次及多次检测)、因备案所需费

  用;顶升加节、基础及附墙预埋件(附墙设置须满足项目需求,无论预埋或后植)、连接件及螺杆费用(附墙杆件考虑综合长度,超长费用不另行计算);包括设备安拆人员工资、保险等费用;包含自带电缆及配电箱至甲方二级配电箱连接电源相关费用;以及为确保工期、质量、安全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些其他费用。

 5.2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5.2.1 进出场及安拆费用支付。塔吊进入现场安装完毕,调试验收合格正常运转后,乙方提交付款申请,甲方审核确认本次进场及安装费金额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开具已确认进场及安装费全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发票后,向乙方支付进出场及安拆费用的 50%;剩余 50%的进出场及安拆费用在塔吊拆除运出现场并完成结算后支付。

 5.2.2 预埋地脚费用/特殊地脚费用等其他费用,据实结算,随同当期安拆费用一起支付。(注:若预埋费用等其他费用无特殊约定,请删除此条,下面相关条款的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5.2.3 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应当在甲方支付预付款的同时向甲方提交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且保函格式应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办理预付款保函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5.2.4 乙方自愿接受甲方采取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转账支票、保理、以房抵债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本合同款项,其中票据等产生的贴息费用由乙方自理。

 5.2.5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塔吊无法进行安拆、报检、顶升加节、附墙的,相关费用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2.6 每一期付款前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上报加盖乙方公章的《分包报量审核报告》,该报告只用于甲方审核乙方付款使用,不作为双方过程或 最终的结算依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六条

 税票要求

 6.1 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税率为

  %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实际无法按照该票面税率开具,大于该税率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再给予任何单价调整,小于该税率的差额部分从乙方单价中

  扣除。双方增值税发票信息如下:

  甲

 方 乙

 方 名称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税号 9131000063126503X1

 开户行 建行上海六里支行

 账号 31001522917055435820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27 层

 电话 021-61691997

 6.2 乙方未能按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同时乙方除重新提供等额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外,还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0%的惩罚性违约金(该金额不足 5000 元的按 5000 元计取)。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第七条

 竣工结算及 现场签证

 7.1 结算的计算方式 本合同结算以塔吊的实际进出场及安拆次数为准。

 7.2 结算的程序 7.2.1 乙方应在塔吊设备退场后 7 日内向甲方上报整理齐全的结算资料,其包括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章的分包结算审查会签表、结算计算书、价格汇总表、签证单(原件)以及结算相关资料。

 7.2.2 乙方按时提交合格的结算资料后,甲方才会进行审核;甲方审核过程中,乙方应给予全面配合。甲方审核过程中如需乙方提交补充资料,乙方应及时补全。若乙方在设备退场之日起 3 个月内仍未补全,甲方可单独办理结算,乙方无条件认可甲方审核的结算值。

  7.2.3 乙方已清楚甲方的结算流程(见附件《分包结算审查会签表》),甲方施工现场签署的任何对账单、签证、结算或承诺都不是最终的,必须经过甲方公司有关部门审核,甲方总经济师、总经理或董事长联签并加盖预结算专用章才是最终结果。

 7.3 现场签证 7.3.1 工程签证单应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表格填写,字迹清楚工整,签证单须有甲方项目经理、项目商务经理、现场工程师三人签字、日期齐全且按甲方相关流程办理。对签证事由和内容的描述须详尽,必要时应附上图示及工程量计算式。签证事由注明发生时间、地点和工作部位(层次、轴线编号、构件名称等)。

 7.3.2 下列签证单属无效签证单:

 (1)未按甲方规定表格形式办理的签证或直接用业主方签证代替分包签证; (2)未按表格内容填写,或未按要求填写的的签证; (3)不符合甲方公司规定审批权限的签证; (4)任何形式的补贴、补偿费用的签证; (5)内容不实的签证; (6)没有进行月清月结月度封存以及已过签证时效和竣工突击补签的签证; (7)未经甲方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及现场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的签证。

 7.3.3 只有有效签证单才能得到结算,无效签证单不能得到结算,对已在甲方项目部结算的无效签证单,甲方复核部门在复核时将予以扣除。

 7.3.4 在签证事由发生后 2 天内,乙方应办理分包经济签证单并实行月清月结制度,逾期办理视为乙方让利。

 7.4 甲方若要求乙方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或索赔事宜,需乙方配合时,不论与乙方的结算是否直接相关,乙方均需按甲方要求予以配合。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与业主方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乙方在本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且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5 乙方对甲方的结算管理、签证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度、要求均已知晓,乙方承诺遵照执行。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 务

  8.1 甲方任命

  (手机号码:

 )为驻现场代表,代表甲方行使项目管理权。甲方现场代表必须由甲方书面授权方可行使相关权利,合同、协议的签署权限均归甲方公司所有,甲方现场代表及其他人员未经过甲方授权私自与乙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对甲方无约束力。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 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前任应负的责任。甲方对甲方现场代表的授权范围包括:代为签收乙方施工过程中来往函件,代表甲方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管理。

 8.2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价款。

 8.3 甲方提供乙方管理及操作人员的食宿条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按甲方管理要求使用,定期维护,如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

 8.4 甲方提供满足乙方进行安拆、顶升加节、附墙等所需的电源总接口及二级配电箱,各分支线路、设备及每台设备专用电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乙方合同单价内。

 8.5 塔吊需顶升加节时,甲方提前 3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顶升加节,保证甲方施工需要,如需附墙时,甲方应提前做好脚手架搭设。若因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顶升加节或顶升加节延迟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带来的停工、窝工等一切损失。

 8.6 工地的出入口的使用、标志的安置、场地的布置及门卫由甲方安排。

 8.7 塔吊安装、拆卸时甲方需提供无阻碍场地,保证道路畅通、灯光照明以便进出场设备的安拆。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现场代表及管理、操作人员 9.1.1 乙方任命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为驻现场代表。乙方现场代表全权负责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代表乙方行使和履行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与甲方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乙方对该现场代表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一切往来函件必须由乙方现场代表签收,若甲方发文后 24 小时内不签收或者拒绝签收且未提供甲方认可的合理依据,视为乙方已签收且同意函件内容。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 7 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前任应负责任。未经甲方批

  准,乙方不得擅自撤走进驻工地的任何人员。乙方必须配备完全胜任本工程各项要求的相关管理、操作人员,服从甲方管理,对工程进度、质量、劳动力调配、安全及职工生活安排等具体事项的具体管理负责。乙方现场代表出勤率每月低于20 天的,处以 10000 元惩罚性违约金;未经甲方书面准许乙方自行更换现场代表,处 50000 元惩罚性违约金;未经甲方书面准许乙方自行更换现场主要管理、操作人员,每更换一人处 10000 元惩罚性违约金。

 9.1.2 乙方须与其派出的管理人员(含技术员、安全员、劳务管理员)、操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须报送一份至甲方备案,建立员工工资卡,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员工工资。若当地政府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签署相关委托支付协议。

 乙方应自费处理其员工的伤亡,并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负责对施工期间受伤和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同时承担一切费用。

 9.1.3 乙方派驻的现场代表、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其注册单位与乙方单位一致。政府部门进行相关检查时,乙方能够提供相关资料,如无法提供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派驻现场的上述人员必须在现场履职。

 9.1.4 乙方在现场的一切管理活动需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的指挥安排,现场代表及管理、操作人员进入现场应统一佩戴安全帽。甲方认为乙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不合格的,有权通知乙方更换不合格人员,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派合格人员到场工作。

 9.1.5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合格熟练的安拆人员等,且其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上岗证)”、“身份证”、“务工证”、“健康证”、“体检报告”等证件,保证持证上岗,证件应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

 乙方必须配备充足的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安拆人员等)满足现场生产的需要,保证随叫随到,并具有良好的健康状态。

 9.1.6 乙方保证在任何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方拨款不及时、甲方资金出现困难等,均不会发生停工、索赔、聚众滋事、员工向甲方追讨工资等现象,或向业主方、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甲方名誉损失的现象,若发生此类事件,视为乙方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50000

  元/次,此金额可直接从乙方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并提前解除合同。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9.1.7 乙方相关人员劳动争议等纠纷发生时,乙方应积极处理,避免给甲方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及损害,并赔偿甲方因处理纠纷的费用负担(不足 10000 元的按 10000 元计取)。若因上述纠纷导致甲方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出庭应诉(仲裁/诉讼),每出庭一次,乙方还应向甲方人支付 5000 元的惩罚性违约金。

 9.2 资质与资料要求 9.2.1 乙方的营业执照必须齐全,具有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授予的安装资质,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

 9.2.2 在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纳税人资格认定书、三类人员(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安全员)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法人授权委托书。

 9.2.3 塔吊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市场准入要求,乙方负责塔吊进退场工地以外道路的畅通,自行办理运输许可等手续;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机械设备的性能检测报告、安装资质证书、安装使用说明书、设备的相关报检资料以及按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3 设备安拆 9.3.1 乙方在进场前 20 天应按照塔吊的性能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与甲方确认的工程现场平面布置图,提供设备基础及预埋件安装的图纸,编制设备安拆、附墙框、有关设备及建筑定位的施工方案,经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甲方及监理审批。安拆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区相关规范、标准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部令第 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及《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16 等)。

 9.3.2 乙方应严格按照塔吊安拆申报方案进行安拆、顶升加节、附墙及调试,必要时乙方必须派遣 1-2 名有丰富技术经验的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到场指导。

 9.3.3 塔吊安装完毕后,乙方应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应填写

  相关资料,并及时报第三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供各种档案资料及证明文件交于甲方备案,并提供国家及地方检查所需的各种完整资料。

 9.4 乙方保证塔吊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负责办理监管部门要求的准用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如因安检不合格被责令停机,或其它非甲方原因导致塔吊不能继续使用,乙方应退还已支付的全部安拆费用,并赔偿甲方另行安拆塔吊产生的相关费用、工期延误导致的费用等一切损失。

 9.5 现场安全 9.5.1 乙方工作时所需的通信设备(如对讲机等)、劳保用品由乙方自理,且必须为安拆人员配备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绳)、安全网,漏触电保护器、劳保鞋、反光背心等,相关费用甲方代扣代付)。

 9.5.2 乙方负责工作期间塔吊设备和安拆人员的安全,严禁违章操作,若违章操作造成机械设备和人员的损伤,乙方应当承担一切责任。

 9.5.3 乙方与甲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安拆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任务交底,并定期对现场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工作。

 9.6 乙方已经知晓本项目技术专用章或项目章只用于技术性资料和送政府有关部门的资料,不得用于任何经济性资料,由技术专用专用章或项目章确认的任何经济性资料及相关资料均属无效(见附件《项目技术专用章使用范围告知函》)。

 9.7 乙方自行为其设备及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相关保险,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若甲方已为乙方代为购买,甲方可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予以扣除),如因乙方未按照要求购买保险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8 其他 9.8.1 乙方无偿提供对其它分包单位的配合。乙方不得将本工程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转包,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8.2 乙方遵守国家、当地政府关于工程施工的有关法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费用自理。

 9.8.3 若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现场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已经完成的工作按合同单价结算,除此以外不得再要求其他任何经济补偿。

 9.8.4 乙方有关工程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均应以工程联系单等书面形式送交

  甲方或其派驻项目现场的代表。

 9.8.5 乙方组织现场员工参加项目部开展的相关活动,不得索取人工费用。

 9.8.6 除本合同约定外,乙方作为有经验的专业公司还应承担合同履行中的其他注意和勤勉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及公共设施保护

 10.1 安全目标:杜绝任何伤亡事故,杜绝火灾、设备、管线、食物中毒等事故;杜绝机械设备倒塌事故;杜绝高空坠落事故;杜绝机械设备触电事故;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问题而造成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在政府、业主及甲方检查中不被通报批评,不被新闻媒体或政府部门曝光;确保通过各级达标检查和其他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检查;完成并保持甲方确定的文明施工目标。

 10.2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

 市关于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及业主方和甲方关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合理要求,坚持实施机械设备作业“十不吊”原则,配合甲方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做到安全施工。(注:填写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名称)

 10.3 乙方要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和杜绝一切事故发生以及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偷窃、违章、违法等不良事件。在施工现场若发生伤亡事故、机械事故或他人、他物的损害,双方都应该按照规定立即实施现场抢救、保护现场。事后需认真调查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

 10.4 安拆人员因操作不当原因造成事故概由乙方负责。

 10.5 甲方对工程技术、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治安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和标准、做法,乙方要及时落实,尽快妥善处理好,并采取有效措施。

 10.6 乙方的现场标准化及文明施工应满足甲方要求,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内,若因违反文明施工要求所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11.2 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11.3 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 3 日内用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7 日内将有关公证或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传给对方审阅确认。

 11.4 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 30 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 60 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双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若乙方出现下列行为,视为其违约:

 12.1.1 乙方未按时或按要求进行塔吊安拆等,致使甲方不能正常施工; 12.1.2 未按照甲方要求或国家及施工所在地相关规定按时完成设备检测备案相关手续,致使甲方不能如期使用; 12.1.3 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指令后,未按指令要求施工,致使甲方或现场其他分包单位不能如期使用; 12.1.4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法定义务。

 乙方发生上述违约事项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出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10000 元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按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同时需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合同中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另行安拆塔吊产生的相关费用、工期延误导致的费用、预期利润的损失等一切损失。

 12.2 如发生第 12.1 条约定的违约行为,且乙方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为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12.3 因乙方违约,严重影响现场正常施工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乙方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发生三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且支付合同金额 20%的惩罚性违约金。

 12.4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乙方应向甲方书面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 90 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应按照同时期 1 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甲方有权视项目实际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若甲方与业主方解除总包合同,本合同同时终止,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乙方不得提出因双方合同终止而向甲方索赔任何费用。

 14.2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债权债务,乙方不得转让,若需转让,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20%的惩罚性违约金。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的,则该行为视为无效,乙方除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 30%的惩罚性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及承担的一切费用。

 14.3 若甲方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及时付款,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不少于两个月)表示谅解。甲方在超出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及时提示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对甲方行为继续表示谅解且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4 对于本合同中的任何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等,甲方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乙方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

 14.5 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 (注:起草合同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增加,如果没有则将省略号删除)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15.1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注:以下附件在用印时均应使用最新版本)

 附件 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附件 2:《规范用工承诺书》 附件 3:《廉洁协议》

  附件 4:《分包结算审查会签表》 附件 5:《塔吊启用/报停通知单》

 附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 (注:若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签约、现场履行管理职责、签署履约过程各类往来文件、确认工程量和办理结算等事务,则将该附件删除)

 附件 7:《项目技术专用章使用范围告知函》 附件 8:《分包商纳税人身份证明文件》 15.2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的份数、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文本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办理完工程结算并付清款项后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罗山路 4088 弄

 通讯地址:

  星月金融湾 8 号

  附件 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总包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分包方):

  有限公司

  一、承包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

  承 包 范 围:

 承 包 方 式:

 二、分包工程开竣工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

 三、管理目标

 1.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为:

 (1)无死亡和重伤责任事故。

 (2)无职业病事件。

 (3)无火灾、设备、管线及较大食物中毒责任事故。

 (4)无业主、社会相关方和员工的重大投诉。

 (5)在政府部门及建设单位检查中不被通报批评,不被新闻媒体或政府部门曝光。

 (6)完成建设方要求的创优目标:

 (7)甲方单位内部安全创优目标:

  (8)其他目标:

  2.乙方应配合甲方实现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进行赔偿并消除对甲方的不利影响。

 3.其他要求:

  四、双方责权

 (一)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管理责任 (1)甲方作为本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整个施工现场行使安全管理权。

 (2)乙方对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生产安全负责,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开展本单位的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 3 )

 乙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

  , 身 份 证号:

  。乙方项目负责人同时作为乙方安全负责人,对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

 乙方应进一步细化本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乙方各岗位安

  全生产责任清单报甲方备案。

 2.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1)甲方指定专职安全员

  ,身份证号

  ,为甲方安全生产联系人,专门负责与乙方联络、协调安全生产相关事宜。

 (2)乙方指定专职安全员

  ,身份证号

  ,为乙方安全生产联系人,专门负责与甲方联络、协调安全生产相关事宜。

 (3)乙方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规模,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因乙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甲方安全监管部门合署办公。

 3.安全生产检查 (1)甲方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乙方应指派人员参加,检查中发现乙方存在的安全隐患,乙方应及时、按要求整改;乙方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附表”对乙方作出处罚,并安排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隐患整改,产生的隐患整改费用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人员应定期(不低于每周 2 次)组织内部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3)乙方人员发现的甲方或其他单位的安全隐患,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

 (4)政府部门、业主单位、甲方上级单位的检查中,发现乙方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按检查单位要求落实整改,并报甲方验证整改情况后,回复检查单位。乙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附表”对乙方作出处罚,并安排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隐患整改,产生的隐患整改费用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安全管理活动 (1)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组织本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每天作业前的班前安全活动;乙方未按要求组织班前安全活动的,甲方有权按“附表”的要求对乙方作出处罚。

 (2)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行为安全之星”活动,乙方工人表现优秀的,有权获得甲方的“行为安全之星”奖励,乙方班组表现优秀的,有权获得甲方的“安全标准化示范班组”奖励。

 5.其他要求:

  (二)施工作业人员管理 1.作业人员入场及安全教育

  (1)乙方施工作业人员初次进入本项目施工的,应由乙方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2)乙方新入场施工作业人员应到甲方接受入场安全教育,并由甲方办理入场手续后,方可入场施工。

 (3)施工过程中,乙方应组织本单位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甲方组织安全教育时,乙方应组织作业人员参加。

 (4)甲方发现乙方作业人员未受安全教育或未经甲方许可进入施工现场的,有权要求乙方作业人员退场,造成的工程进度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有权按本

  协议“附表”的要求对乙方作出处罚。

 (5)乙方施工作业人员未经甲方入场安全教育和办理入场手续的,该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甲方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乙方作业中涉及到特种作业的,乙方应配备数量足够且有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并于特种作业开始前将特种作业人员有效操作证件如实报送甲方。

 (2)乙方应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真实、有效;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相关操作证件超期或因其他原因失效时,乙方应协助相关人员办理操作证延期手续,或更换具备有效操作证书的作业人员。

 (3)甲方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乙方应组织本单位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及时参加。

 (4)甲方发现乙方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证件时,有权要求其停止作业,采取相应措施解除其作业条件,造成的工程进度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有权按本协议“附表”的要求对乙方作出处罚。

 (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施工,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对甲方和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1)乙方应为本单位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配备满足施工作业需求和甲方管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安全帽、五点式安全带、电焊工面罩、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绝缘手套、绝缘鞋、防穿刺鞋等。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不低于甲方的防护用品标准。

 (2)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求申请,要求由甲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费用从乙方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扣除。

 (3)乙方应教育本单位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各类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发现乙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足的,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提出新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求。

 (5)甲方发现乙方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未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权要求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乙方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停止作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有权按本协议“附表”的要求对乙方作出处罚。

 4.其他要求:

  (三)机械设备管理 1.机械设备入场和安装管理 (1)乙方各类施工机械入场前,应向甲方报备其待入场的机械设备种类、规格、数量、使用区域和操作人员名单、证件等管理信息,并提供机械设备的合格证书。

 (2)小型机械设备应由乙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将验收资料报送甲方。

 (3)涉及到危大工程的大型机械设备,乙方应通知甲方参加设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场;大型机械设备需要安装的,乙方应编制安装方案,并按方案

  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应通知甲方、监理单位等共同验收。

 (4)甲方发现乙方未提供机械设备入场资料,擅自组织机械设备入场的,有权要求乙方机械设备退场,乙方未按要求退场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附表”的要求对乙方作出处罚,并停止供应乙方使用机械设备的必要条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的,或质量不合格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备,乙方未按要求更换设备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附表”的要求对乙方作出处罚,并停止供应乙方使用机械设备的必要条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机械设备进场并使用,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和其他单位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2.机械设备使用管理 (1)乙方应定期(不低于每半月 1 次)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或更换;乙方配备有大型起重机械的,应配备专职机械管理人员。

 (2)大型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做好警戒和监护,与其他施工单位有施工交叉时应做好沟通。

 (3)乙方机械设备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借于其他人员擅自操作。

 (4)机械设备使用完毕后,小型设备应及时收入本单位库房,大型设备应做好闭锁措施,避免他人随意碰触或违规使用。

 (5)甲方有权对乙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甲方发现乙方机械设备安全部件损坏或安全功能缺失的,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进行维修,乙方未按要求进行维修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附表”的要求对乙方作出处罚,并停止供应乙方使用机械设备的必要条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因机械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全部损失。

 3.其他要求: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危险作业管理管理 1.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管理 (1)乙方施工范围内涉及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编制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并由甲乙双方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核后,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方可实施。

 (2)乙方施工范围内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由乙方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方案通过甲乙双方审核和监理审查后,由甲方组织专家论证,论证费用从乙方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扣除。

 (3)乙方未编制危大工程方案组织危大工程施工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和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4)甲方发现乙方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的,有权监督乙方按方案施工;乙方拒不接受甲方监督,坚持不按方案施工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解除乙方施工条件,并有权向建设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举,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有权按本协议“附表”对乙方做出处罚。

 2.危大工程实施管理

  (1)乙方危大工程施工前,方案编制人应对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和甲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应对乙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交底,甲乙双方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均应监督交底进行,交底内容与其他交底要求应满足国家相关法规和甲方的要求。

 (2)乙方危大工程施工期间,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到现场带班,定期(不低于每周 2 次)组织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乙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危大工程实施。

 (3)危大工程需要验收的,应由乙方组织相关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在危大工程施工明显位置设置验收合格标识牌。

 (4)乙方危大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登记施工作业人员并报甲方备案,同时应在危大工程施工范围内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牌, (5)甲方发现乙方未按方案施工,或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整改;隐患风险较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隐患的,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继续整改,或采取措施解除乙方施工条件,直至隐患整改完成,并有权向建设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同时有权按照本协议“附表”对乙方作出处罚。

 (6)乙方未按方案施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对甲方和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7)非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危大工程,但危大工程施工范围影响乙方施工的,乙方有权要求知晓该工程的安全注意事项,并向本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做相关的安全教育和交底。

 3.危险作业管理 (1)乙方施工过程中如有受限空间作业、防护设施拆除作业、动火作业、爆破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建(构)筑物拆除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作业内容报甲方审批。

 (2)乙方开展危险作业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审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协议“附表”的要求对乙方做出处罚。

 4.其他要求:

  (五)消防管理 1.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1)乙方应对本单位所属施工区域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将消防管理人员名单向甲方报备。在本施工区域内,尤其是重点部位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符合国家和甲方要求的灭火器材,并保证灵敏有效。

 (2)乙方施工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前,必须到甲方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要求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动火审批单。在操作中应落实甲方对于动火作业的要求,并避免交叉作业施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非焊工禁止进行电气焊操作。动火作业时,乙方应确保动火点周边无可燃物,距离可燃物仓库应保持安全距离,并有专人进行监护;动火作业完成后,乙方监护人应对动火点及周边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3)乙方不得擅自在施工现场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乙方使用或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和登记,并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后才准许使用和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应满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及各项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严格闭锁。

 (4)乙方应对本单位施工范围和危险品定期进行消防检查(不少于每周一次),及时消除消防危险隐患,隐患难以消除的,可与甲方协商共同协调解决。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单位的消防隐患及问题,乙方有权向甲方有关部门举报,消除消防隐患。

 (5)乙方相关人员发现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的,应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有能力扑灭的初期火灾,乙方有关人员可立即组织扑灭火灾;火灾难以扑灭的,乙方在报告甲方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乙方人员及时发现火灾并报告甲方的,在灭火和疏散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可获得甲方奖励。

 (6)乙方应对本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法规、制度、操作规程和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知识、技能教育等。对施工现场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的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消防技术特性,经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甲方组织消防培训时,乙方应积极组织人员参加。

 (7)甲方发现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消除隐患,乙方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与甲方约定时间消除;乙方拒不消除隐患,或未按约定消除隐患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附表”的要求对乙方作出处罚。

 2.生活区消防安全管理 (1)乙方应对本单位所属生活区宿舍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2)乙方生活区由甲方提供的,应服从甲方生活区管理规定,做好施工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不得破坏和改造生活区内的公共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得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乙方自行提供生活住宿条件的,应对本单位生活区负全面责任,确保生活区的消防安全。

 (3)乙方不得在生活区设置仓库;乙方施工工具、电瓶车等需要充电的设备,应到甲方指定的区域集中充电。

 (4)乙方应经常对本单位生活区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隐患的,应立即消除;发现非本单位生活区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通知甲方消除隐患。

 (5)甲方发现乙方生活区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或破坏、改造公共设施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消除隐患,或恢复公共设施,乙方拒不整改或不能按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附表”对乙方做出处罚。

 3.其他要求:

 (六)临时用电管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1)乙方进场用电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甲方管理规定,对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乙方应配备能力合格的专职电工对用电进行日常管理,如乙方不能配备足够的合格电工,保证施工过程中电气接线、维修的需要,甲方有权委派电工人员给予帮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在甲方需对现场供用电设施改进或装

  拆而人力不足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派人进行协助、配合。

 (3)现场接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操作,非电工严禁动用电器设备。乙方应将电工名单向甲方报备。

 (4)乙方应保证二级配电箱以下管辖区域内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并有合格产品标识。保证临时用电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乙方因工程需要,如增加二级配电箱和电源设施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在指定的电源点接电,不得擅自借接,否则视为违章行为。

 (6)严格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操作人员进行临时用电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避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误操作,确保安全用电。

 (7)乙方应自带三级箱和流动箱进场施工。电闸箱、闸具应齐全、灵敏、可靠,符合甲方要求、国家标准。乙方的电气设备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凡因乙方使用不合格电箱、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灯具或因乱接线行为发生触电伤亡事故或电气火灾事故的,其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追加其管理责任。

 (8)甲方发现乙方施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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