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龙星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名称为公安县龙星小学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由个人筹资举办,从事小学 1--6 年级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爱为本,优质办校。
第四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公安县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公安县民政局。
第五条:本单位地址:公安县南平镇西正街 157 号。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甘永龙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荐理事会和监事;
3、有权阅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50 万元,出资者:甘永龙。
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小学 1--6 年级学历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6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学校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1、修改章程;
2、业务活动计划;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7、罢免、增补委员;
8、内部机构的设置;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议 学校理事会会议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议: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设立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三条
本届理事会成员
经本届理事选举甘永龙为理事长,袁山利为副理事长。
第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理事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 3、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4、行使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职责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原则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事原则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必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以上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事记录与档案 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申请加入本单位的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单位章程。
2、有加入本单位的意愿。
3、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工作教书育人,使学生在体、智、德、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4、学校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专业水平。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举止文明,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6、工作积极主动,教学认真负责,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7、学校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体检,无慢性传染病。
第二十条:职工入校程序
1、提交入校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
第二十一条: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单位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单位的各种活动。
3、可享受本单位已有的子女福利待遇。
4、进校自愿、离校自由。
第二十二条: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单位利益。
3、认真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职工离校应书面通知本单位,并交回工作证和其他手续,但不得在一学期中中途离校。
第二十四条:职工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后果的其它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当班职工和本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理事会和职工大会。
2、向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决定职工的吸收或除名。
4、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6、督促和检查每项工作落实的情况。
7、主持校内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8、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职工会议,小结本月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其他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必须具备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及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3、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性,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甘永龙。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1、开办资金;
2、收取学生报名费;
3、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4、利息;
5、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单位按国家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三十一条:开办费用于本单位添置设施和扩建,学费用于老师工资,为办公费。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
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的章程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职工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必须在职工大会通过15 日内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非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3、发生分立、合并的; 4、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为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 2020 年 8 月 28 日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民非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 0 二 0 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