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监测仪器设备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水质监测仪器设备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以下简称长江委水文局)局属各监测机构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水质监测仪器设备的运行效率,根据部水文局《水质监测仪器设备监督检查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长江委水文局局属各监测机构水质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水质监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水质和水生态监测仪器设备、移动实验室。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长江委水文局每年组织局属有关单位(部门)开展对局属监测机构水质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存档备查,必要时抄送相关单位。

 第五条

 局属各监测机构应积极配合水质监测仪器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局属各监测机构每年 2 月底前应将水质监测仪器设备信息表(附件一)报送长江委水文局水质监测管理处(以下简称水质处)。水质处每年 3 月底前汇总局属各监测机构的水质监测仪器设备信息,并报水利部水文局备案,抄送流域监测机构。

 第三章

 检查方式及内容 第六条

 局属各监测机构须配备满足规程规范及日常生产任务需要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水质监测仪器设备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专业人员的使用能力和熟练程度、管理维护的规范性、仪器设备的运行使用效率、使用环境和安全等。

 第八条

 专业人员配备检查 1、人员配备:人员配备须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每台仪器设备至少配备二名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并明确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制定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2、人员技能要求:(1)熟悉仪器设备结构单元及功能,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 (2)具有熟练操作运用和处置异常情况的能力; 3、积极参加相关仪器考核和比对,并保留痕迹材料。

 第九条

 管理维护检查 1、管理制度: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见附件二; 2、操作规程:每台仪器设备均须制定《操作规程》,并将其置于醒目位置; 3、定期维护:(1)定期进行日常维护,且维护、维修记录齐全; (2)按期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证书存档备查; (3)使用过程记录翔实、完整,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见附件三; 4、期间核查:对于使用环境恶劣、易发生变化的计量仪器、经常携带到现场的仪器设备,在两次检定之间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期间核查。

 第十条

 使用效率检查 1、仪器设备保持整齐干净,整体状态良好,使用功能完好; 2、大型仪器设备有效使用次数不少于 6 次/年。

 第十一条

 安全环境检查 1、仪器使用涉及的水、电、气、化学危险品等安全防护措施有效; 2、仪器安装环境、存放条件符合有关要求; 3、安全使用无责任事故。

 第四章

 移动实验室车辆及车载仪器设备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人员情况:人员配备应与车载仪器设备使用要求相适应,配备的人员熟悉仪器设备结构和工作原理、具有熟练的操作能力和处置异常情况的能力;积极参加相关考核和比对工作。

 第十三条

 管理维护:制定并严格执行移动实验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移动实验室进行维护、维修、检定或校准;使用过程记录资料齐全;车辆证照和养护状态

 良好;备品备件齐全。

 第十四条

 使用效率:包括整体完好率、故障率、正常运行率、应急出勤及时性和实际有效出勤率;与实验室的比对情况等。

 第十五条

 环境:包括车辆的存放环境和仪器试剂的存放条件控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安全:人员、检测仪器、车辆的安全及防护措施等,满足规程规范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第十七条

 水文局组织检查组对局属各监测机构的水质监测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采用现场检查评估方式,按附件四《仪器设备监督检查考核评分表》赋分,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65-79 分为基本合格、65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现场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不合格单位必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否则水文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水质处。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年 (监测机构名称)水质监测仪器设备信息表; 附件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附件三:****水环境监测中心仪器设备使用登记簿; 附件四:仪器设备监督检查考核评分表。

 附件一:

 ××××年 (监测机构名称)

 水质监测仪器设备信息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 出厂 编号 制造 厂商 生产 日期 购置 日期 最近检定日期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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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5

  附加说明:

  附件二: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仪器配置 仪器设备的配置依据水利部《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配置标准》(SL276),监测机构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生产检测参数相适应; 局属监测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仪器厂家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对新购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确保仪器设备能正常使用,填写验收报告。

 对于大型仪器到货后 3 个月内局属监测机构应组织开展仪器比对或检验及检定工作,并编制比对或检验报告,报水质处备案后,投产使用。

 二、仪器设备管理、使用 1、局属监测机构所有仪器设备由仪器管理员或使用人员根据维护程序定期保养维护; 2、主要仪器设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专人保养维护。使用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3、仪器用毕后,使用人员要及时记录仪器使用情况,做好清洁工作,盖好防护罩; 4、计量仪器按规定检定周期检定或自校,以保证量值可溯源至国家标准; 5、仪器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要妥善保管,及时维护保养,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6、局属监测机构应保存每台仪器设备的档案,其内容如下:

 (1)仪器设备名称; (2)制造商名称、型号,序号或其它唯一性标识; (3)接收日期和启用日期; (4)验收报告; (5)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或复印件); (6)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及结果以及下次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

 期; (7)迄今所进行维护的记录; (8)损坏(失灵)、改型(改装)或修理的历史记录。

 三、标识管理 1、仪器管理员负责每一台仪器设备的标识管理; 2、局属监测机构的每一台仪器设备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三种; 3、具体标识管理如下:

 (1)合格证—为计量检定合格者; (2)准用证—一般为不必检定的设备,经检查其功能正常者;设备无法检定,经比对或校对适用者;多功能检测设备,某些功能已丧失,但检测工作所用功能正常,且经检定合格者;测试设备某一量程准确度不合格,但检验(测)工作所用量程合格者; (3)停用证—检测仪器设备损坏者;检测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不合格者;检测仪器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检测仪器设备超过检定周期者;停用仪器设备。

 四、仪器设备故障处理 1、使用人员在使用前,要先检查仪器是否正常,绝不允许仪器带病运行; 2、如果任一台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检定(验证)或其它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用,使用人员应做好记录并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如果可能,应将其转移到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 3、发现仪器设备有故障,使用人员应立即报告并及时申请报修; 4、修复的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验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方可使用。

  附件三:

  ****水环境监测中心 仪器设备使用登记簿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水环境监测中心 年

  月

  日

 仪器设备使用登记簿填记简要说明 仪器名称

 仪器型号

 出产厂名

 仪器编号

 出厂时间

 仪器价值

 仪器附件

 保修时间

 仪器合同号

 保管人签名

 购或调入时间

 实验室负责人签名

 仪器设备规格、性能简要说明:

 仪器设备调、拨或使用人员变动移交的简要说明:

 使 用 记 录 第

 页共

 页 使用时间 起止时间 使用情况记录 使用人 备 注 年 月 日 测定内容 使用前 使用后

 故障及检修情况记录表 第

 页共

 页 年 月 日 故障及检修详细情况 检修鉴定意见 检修人 备 注

  附件四:

  仪器设备监督检查考核评分表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计分值 考核意见 考核情况说明 考核内容 分值 符合 基本 符合 不符合

 1 人员 情况 人员配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10

  熟悉仪器设备结构和原理,能熟练操作运用 10

  2 管理维护 操作规程齐全,定期维护 10

  按期检定或校准 10

  使用记录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10

  3 使用效率 整体状态良好,功能齐全完好 20

  大型仪器有效使用次数不少于 6 次/年 20

  4 安全环境 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5

  安全使用无责任事故 5

  合计

 移动实验室只考核不评分

 1 人员 情况 人员配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熟悉仪器设备结构原理,能熟练操作运用

 了解应急预案并及时有效处理异常情况

 2 管理维护 操作规程齐全,定期维护

 按期检定或校准

 使用记录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实验室比对

 移动车船证照齐全,养护状态良好

 3 使用效率 整体状态良好,功能齐全完好

 应出勤及时

 4 安全环境 应妥善存放仪器设备

 安全使用无责任事故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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