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XXX 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增强文化领域自主创新和科技应用能力,着力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根据 XX,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 二条 条

 XXXX 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分为集聚类、单体类两类。集聚类基地,是指 XX 认定的,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及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文化类园区等,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创新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单体类基地,是指在 XX 境内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 2 年及以上,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引领性、示范性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 三条 条

 科技厅、XX 委宣传部会同 XX 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XX 广播电视局统筹基地的战略发展,认定管理及政策制定等工作。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厅,承担具体认定管理工作。

 第 四条 条

 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市(州)党委宣传部是

 基地的推荐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州)网信、文旅、广播电视等管理部门统筹资源,制定适应本地区的基地激励举措,协调和推动基地建设发展,对已认定的基地开展日常管理。

 第 五条 条

 园区管委会、基地依托单位分别是集聚类、单体类基地建设运行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基地的申报和管理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对基地运行情况进行直接监督、检查、整改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 六条 条

 申请集聚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定位准确。应符合国家和我 XX 关于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在全 XX 或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2.示范性强。文化科技融合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 50%以上,数量不少于 10 家,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 3 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 20%的企业数量达到 5 家以上。

 3.管理规范。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并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4.配套完善。拥有较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能为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各类机构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服务。

 第 七条 条

 申请单体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特色鲜明。应符合国家和我 XX 关于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方向,在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明显且具有带动示范性,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效果明显且在本行业产生一定影响力。

 2. 主业突出。主营业务应聚焦文化和科技融合,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 5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 10%以上。

 3. 创新能力强。研究开发以及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之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3%以上,拥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居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申报当年职工总数的 50%以上。

 4. 管理规范。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 八条 条

 申报推荐。基地 2 年认定一次,分别由园区管委会、依托单位填写申报材料,由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受理,并经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共同审核推荐。

 第九条

 组织评审。基地管理办公室依据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综合意见。

 第十条

 认定建设。科技厅、XX 委宣传部会同 XX 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XX 广播电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区域、类型、行业、代表性等因素,研究确定拟认定基地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发布,纳入基地序列,命名为“***XXXX 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 一条 条

 经认定纳入序列的基地,应承担加快推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的责任与义务,建立高效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科学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园区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模式,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文化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第十 二条 条

 基地实行跟踪服务和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基地每年定期将运行和管理情况提交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审核后,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报送。

 第十 三条 条

 基地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基地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认定四种。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将在项目、人才、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并优先推荐创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基地,应在一年限期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基地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由科技厅、XX 委宣传部会同 XX 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XX 广播电视局研究决定撤销

 其作为 XXXX 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 十四条 条

 本办法由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 xxxx 年xx 月 xx 日起实施,有效期 x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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