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管理办法

 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职业性的教育目标、多样化的教育结构、实效性的教学内容及终身性教育过程的总体要求,为实现员工教育培训的规范化管理,建立符合公司特点的内部培训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为宗旨,以员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为建设现代企业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室、下属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四条

 以“规范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全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为目标,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工作体系。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企业培训工作总体要求,完成年度培训需求调查,并编制公司年度员工教育培训计划;负责督促内训师或培训实施部门/单

 位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完成培训效果评估;负责对全年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分析结果对下一年培训工作提出建议。

  第六条

 机关各部室及下属各单位按公司培训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按各专业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各类教育培训工作。须制定本部室/单位专项培训制度、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司建立内训师制度,在生产岗位和管理岗位甄选优秀员工作为企业内训师的师资,参与培训计划的编制、课题开发及培训实施。

  第八条

 公司实行员工教育培训费用预算管理,各培训实施部门须按要求提出培训预算,报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培训主管部门对各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并完善台账登记。

  第九条

 岗位培训及有关规定:

  (一)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含岗前及继续教育培训),由各专业职能管理部室和下属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编制专项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培训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由人力资源部或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

 (二)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未培训上岗、无证上岗和持失效证书上岗。

 (三)员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参加公司安排的对口培训并取证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属项目部安排的,按照项目部规定支付费

 用;本人办理本岗位专业以外类别的证书,除特殊规定之外,由本人支付费用;因个人原因遗失证书或不按期复训导致证书失效的,再次办理时由本人支付费用。

  第三章

 奖励、待遇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职称评审费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标准收取,由员工全额自付。

  (二)待遇享受及奖励规定:

  1、符合规定程序取得高级职称的,奖励 2000 元;取得中级职称的,奖励 1000 元。

  2、员工取证可按规定享受职称补贴,补贴自证书原件交公司备案之日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第十一条

 职(执)业资格

 (一)管理岗位职业资格:

  1、取得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质量工程师(高级)等执业资格证及管理岗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并在公司完成注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0 元。公司《证书管理办法》中有规定的,按该办法规定执行。

  2、取得二级执业资格、注册质量工程师(中级)、注册安全

 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及管理岗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并在公司完成注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元。

  3、 取得管理岗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元。

  4、 员工取得的职(执)业资格证与所从事的岗位不对口,不享受以上奖励和相应补贴。公司《证书管理办法》中有规定的,按该办法规定执行。

  5、员工取证可按规定享受资格补贴,补贴自证书原件交公司备案之日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二)技术工人职业技能等级:

  1、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的在岗员工,每月给予 300 元资格补贴,并另行享受技能津贴 700 元/月;取得中级资格的在岗员工,每月给予 150 元资格补贴,并另行享受技能津贴 200 元/月。

  2、在生产一线上的技术工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中级技术等级证的,给予在岗员工每月 10 元补贴;获高级技术等级证的,给予在岗员工每月 20 元补贴。

  3、 补贴自证书原件交公司备案之日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第十二条

 学历

 (一)员工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后,可凭学历及学籍证明在公司申请领取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取得研究生学历的,奖励 1000 元;取得本科学历的,奖励 500 元。

  (二)学历奖励只适用于学历晋升,取得同等学历的不再享

 受奖励。

  (三)学历补贴自员工将取得的学历证书及学籍档案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之日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第十三条

 职称补贴、职(执)业资格补贴一律执行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对照标准见附表。

  第十四条

 授课津贴

  (一)授课津贴按情况分为内部培训师津贴和一般授课津贴两种。

  (二)公司统一安排的专题培训,由人力资源部选用内部培训师,并向本人送达《授课通知》。接受任务的培训师应独立编制教学大纲,准备课件,按要求完成授课。授课津贴为每小时200 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领取培训师津贴。

  (三)一般授课津贴享受范围:根据公司需要,配合参与完成专业培训任务的员工。按要求完成备课、授课和阅卷评分工作,按每小时 100 元享受授课津贴(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领取津贴。

  (四)部门履行工作职能组织的对口业务培训不纳入授课津贴享受范围。

 (五)外部授课教师津贴参照内部培训师津贴标准,经公司批准后发放。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由公司出资培训和享受教育奖励的人员,若因本人原因离开公司的,按照公司《证书管理办法》中“服务期及有关规定”的规定执行。如另行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取证培训及办证/继续教育费用报销,按公司《证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补贴标准对照表

 类别

 级别

 补贴额(元/ /)

 月)

 备注

 全国注册执业资格及管理类国家职业资格

 高级(一级)

 300 1、高级(一级)全国注册执业资格包含: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无等级区别的全国注册类执业资格; 2、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等已按公司《证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享受补贴的,不同时享受此表规定的同类别补贴。

 中级(二级)

 150 初级 助理级(三级)

 80 员级(四级)

 50 专业技术职称

 及政工从业资 格

 高级 300 中级 150 初级 助理级 50 员级 30 技术工种类

 国家职业资格

 高级技师(一级)

 300 技师(二级)

 150 高级工(三级)

 20 中级工(四级)

 10 学历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200 本科 100 专科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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