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达州市宣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宣财采投处﹝2017﹞7号18714

  达州市宣汉县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宣财采投处﹝2017﹞7 号

 投诉人:四川恒浩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 22 号 6 层 29 号 法定代表人:沈治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朝勇,该公司经理,联系电话:18223592365 被投诉人:宣汉县教育技术物资装备所 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多宝寺路 72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勇,主任 投诉人(四川恒浩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宣汉县教育技术物资装备所)对宣汉县教育技术物资装备所均衡发展教学仪器及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宣公共采【2017】109号,第4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7 年10 月18 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宣汉县教育技术物资装备所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及对有关投诉事项作出说明通知书,被投诉人于2017年10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 投诉事项

 1、投标人提供所投写生凳、写生灯、静物台、展示画框 6045、初中美术教学挂图、美术教学软件、美术教学网络系统、影像资料、写生画板、人体结构活动模型、云台、泥工工具、民间美术欣赏及写生、美术学具、写生画箱、写生教具(1)、写生教具(2)、画架、画板、版画工具、绘画工具、制作工具、书法与篆刻挂图、书法工具、篆刻工具 2017 年省级以

 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齐全的得 9 分,缺 1 份扣 1.5 分,本项分值(9分)扣完为止。设定不合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重阻碍了大多数潜在投标人自由进入宣汉县政府采购市场。

 2、投标人提供所投电子绘画板 3C 认证证书、教育部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检测报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电子绘画板的无源技术和手写背光技术证明资料,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得 2 分。要求的资料文件不合理,是以莫须有的资料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重阻碍了大多数潜在投标人自由进入宣汉县政府采购市场。

 3、投标人提供所投工作台 2017 年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胶合板、钢管、封边条、ABS 塑料检测报告的得 3 分。设置的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具有排斥性与限制性,严重阻碍了大多数潜在投标人自由进入宣汉县政府采购市场。

  4、投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实力与信誉部分“1、投标人所投产品中超过 20 件产品生产厂家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并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官方网页公告网址和截图证明材料的得 3 分;”设置不合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重阻碍了大多数潜在投标人自由进入宣汉县政府采购市场。

 5、投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实力与信誉部分“投标人所投便携式多媒体投影机被省级或以上政府职能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得 3 分;投标人所投便携式多媒体投影机厂家是省级或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得 3分; 投标人所投便携式多媒体投影机厂家有计算机一键恢复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和一键恢复软件检测报告的得 4 分”。设置不合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重阻碍了大多数潜在投标人自由进入宣汉县政府采购市场。

 二、调查及审理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阅了宣公共采【2017】109号投标文件 ,并向宣汉县教育技术物资装备所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及对有关投诉事项作出说明通知书。

 经审查查明:

 1、投标人提供所投写生凳、写生灯、静物台、展示画框 6045、初中美术教学挂图、美术教学软件、美术教学网络系统、影像资料、写生画板、人体结构活动模型、云台、泥工工具、民间美术欣赏及写生、美术学具、写生画箱、写生教具(1)、写生教具(2)、画架、画板、版画工具、绘画工具、制作工具、书法与篆刻挂图、书法工具、篆刻工具2017年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齐全的得9分,缺1份扣1.5分,本项分值(9 分)扣完为止。

 我局认为:采购人无法凭借自己的技能、技术水平对投标人所投产品做出是否物有所值的判断,只有借助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来鉴定产品质量好与坏。至于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很多,总共设定9 9 分,是与整个项目的客观要求设定,对上述报告缺一份扣 1.5 分,是针对所有投标人的,也是出于对产品质量保障的客观要求提出的严格的惩戒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本次招标产品满足学校需要,并没有设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或服务要 求、从而到达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目的。

 2、投标人提供所投电子绘画板3C认证证书、教育部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检测报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电子绘画板的无源技术和手写背光技术证明资料,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得2分。

 我局认为:电、 子绘画板即数位板,名绘图板、 手绘板 等等,是计算机 输入设备 的一种,通常是由一块板子和一支 压感笔 组成 ,它和手写板等作为非常规的输入

 产品相类似,都针对一定的使用群体 ,无国家强制要求 C 3C 认 证,该设备也不需要安装计算机软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应予取消。

 3、投标人提供所投工作台2017年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胶合板、钢管、封边条、ABS塑料检测报告的得3分。

 我局认为:

 该设定是为了保证所投产品的质量要求、安全需要,没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4、投标人所投产品中超过20 件产品生产厂家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并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官方网页公告网址和截图证明材料的得3分。

 我局认为:

 2016 年1 1 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16 〕32 号,具有权威性,该设定作为加分项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利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自主创新,不存在限制中小微企业的参与本项目竞争,不具有歧视待遇和差别待遇。

 5、投标人所投便携式多媒体投影机被省级或以上政府职能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得 3 分;6、投标人所投便携式多媒体投影机厂家是省级或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得 3 分;7、投标人所投便携式多媒体投影机厂家有计算机一键恢复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和一键恢复软件检测报告的得 4 分。

 我局认为:第5 5 、6 6 条投诉事项均为投便携式多媒体投影机,其设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之规定,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予取消; 第7 7 条设定具有产品功能的

 多样性和知识产权属性,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处理结论 综上,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20 号)第十八条 第(一)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宣汉县教育技术物资装备所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达州市财政局或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财政局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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